隨著農村經濟社會不斷發展,農民的整體素質不斷提升,農村“自治”“德治”水平也不斷提高,在鄉村治理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農村法制建設方面仍然有待提高,尤其是對農村環境污染的依法治理比較薄弱。國家將“碳排放達峰后穩中有降”明確列為2035遠景目標。2021年10月2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中進一步對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做出了頂層設計。各地積極響應國家戰略部署制定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具體細則,但尚未形成關于農村碳減排治理的相關具體法規。目前農村碳排放已經呈現為多種排放源相互疊加的復雜局面,既有農民生活產生的排放污染,又有農業生產的排放污染,還有工業生產的排放污染,環境污染等造成的碳排放治理難度不斷增加,針對農村污染治理的相關法規分散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森林法》等法律中,缺少專門針對農村環境治理的法律法規。而且基層執法人員力量比較薄弱,鄉鎮缺少生態環境、碳排放等監管機構,僅依靠縣級部門的監督,存在明顯執法量不足、執法效果低下的問題。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