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周期統籌“雙碳”目標實現
要推進“雙碳”目標實現,必須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持續推進碳減排,并實施“碳排放額度”剛性約束。與此同時,還要兼顧到國民經濟系統正常運行、居民收入與就業等社會福祉目標的實現。基于此,本文提出,“雙碳”目標的路徑是否有效,可借鑒“帕累托改進”概念進行判定。有效原則之一,碳減排過程中,沒有對經濟社會生產和生活產生任何負面影響;如果有,碳減排帶來的效率提升足以彌補。有效原則之二,碳減排過程中,沒有使其他利益主體(其他企業、區域或群體)承受成本或損失;如果有,碳減排帶來的效率提升足以補償。
這也意味著,以全社會作為一個整體系統考察碳減排時,需考察該路徑引致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的變化。否則只是將碳排放轉嫁到了生命周期的其他過程或其他環節,該路徑對于整體的碳減排而言是無效的。具體而言,考察某一主體的碳減排時,需同時考察該主體是否通過“外部化”等方式轉嫁了碳排放,或轉嫁了碳減排責任。只有通過合理補償機制消除了外在影響,才符合有效準則。不僅如此,低碳路徑形成的供給能力、改變傳統高碳路徑而縮減的供給能力,必須符合經濟與民生需求。否則,該路徑導致的碳減排是以經濟運行損失和民生滿足損失為代價的,社會福利將因此而受到損害。
在推進“雙碳”目標過程中,各種要素不可能顯著擴張,要想使碳減排目標和經濟民生目標得以兼顧,唯有通過提高各種要素的碳效率來實現。在既有的要素條件下,只有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通過碳效率較高要素對碳效率較低要素的逐步替代來實現。要促使低碳消費群體的持續增加、傳統高碳消費群體持續減少,從生態友好型消費群體的育成、從消費者碳排放含量的降低這兩個角度去探求;要促使碳效率較高生產能力的形成,并對碳效率較低生產能力實現有效替代;既要逐步增加可再生能源的比重,并對化石能源的使用進行有效替代,也要持續提高化石能源的碳效率。關鍵在于技術創新,一方面應強化碳減排技術創新的投入,另一方面要區分技術創新的類型——促進經濟增長的技術創新和促進碳減排的技術創新并重。
推進“雙碳”目標,核心的政策工具是“碳排放額度”;政策成效及預期成效的評判依據是:全生命周期的碳減排、碳效率的提升、碳減排的“帕累托改進”;政策的有效路徑是各種要素的“有效替代”。通過產業支持政策推進“雙碳”目標,不應簡單地支持“發展低碳產業、削減高碳產業”,而應在滿足國民經濟和民生需求的前提下,將能夠提高碳效率水平,或能促使碳效率較高產能有效替代碳效率較低產能的產業低碳化過程確定為政策支持對象。產業支持政策應推行“碳減排掛鉤”機制:某主體在增加碳效率較高生產能力時,應掛鉤削減相應的傳統生產能力。采取“碳排放額度”機制推進“雙碳”目標,不應僅從生產領域著手,同時也應積極探索消費領域的“碳排放額度”倒逼機制,特別是要針對建筑、能源、交通等碳排放重點領域探索大宗消費的“碳排放額度”倒逼機制。
發展“
碳金融”推進“雙碳”目標,一是要從“雙碳”目標不可能引致實體經濟各種要素擴張的角度,認識到“碳減排”相關金融活動不可能因實體經濟要素擴張而形成龐大規模;二是要從實體經濟的碳效率提升角度,去認識“
碳金融”預期收益的真實基礎及其規模擴張的可信基礎;三是要從要素的“有效替代”角度,認識“碳金融”業務的本質,即碳效率較高的金融活動對碳效率較低傳統金融活動的有效替代。在選擇碳捕捉利用與碳封存技術、“
碳匯”作為推進“雙碳”目標的手段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考慮,而要考量其經濟可行性。在選擇合理路徑推進“雙碳”目標時,要考量這一碳減排路徑是否會帶來其他污染排放或其他生態環境影響,對此應作出綜合權衡。
(本文系研究闡釋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精神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推動
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政策取向研究”(21AZD058)階段性成果)
(作者單位: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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