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氣候協定》:有法律約束的全球氣候協議
2015年12月12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近200個締約方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達成《巴黎氣候協定》。2016年4月22日,170多個國家領導人齊聚紐約聯合國總部,正式簽署了《巴黎氣候協定》。中國也是《巴黎氣候協定》的締約方之一。
《巴黎協定》是繼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京都議定書》之后,人類歷史上應對氣候變化的第三個里程碑式的國際法律文本。也是繼《京都議定書》后第二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為2020年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了安排。
協議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并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同時還明確提出,要在本世紀下半葉實現全球溫室氣體人為零排放。
協議中,歐美等發達國家繼續率先減排并開展絕對量化減排,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支持;中印等發展中國家應該根據自身情況提高減排目標,逐步實現絕對減排或者限排目標;最不發達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可編制和通報反映它們特殊情況的關于溫室氣體排放發展的戰略、計劃和行動。
協定要求建立針對國家自定貢獻(INDC)機制、資金機制、可持續性機制(市場機制)等的完整、透明的運作和公開透明機制以促進其執行。所有國家(包括歐美、中印)都將遵循“衡量、報告和核實”的同一體系,但會根據發展中國家的能力提供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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