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額分配時間
2023年預分配配額、核定配額發放時間2024年10月24日—11月7日;2024年預分配配額發放時間2025年3月31日—4月14日,核定配額發放時間2025年7月31日—8月14日。
2、配額分配修正系數
配額分配修正系數由綜合考慮供熱量、冷卻方式、機組參與調峰等因素對
碳排放強度的影響,改為僅考慮機組參與調峰因素影響。供熱修正系數刪除后,機組供熱量少以及無供熱的發電配額盈余量將相對減少,機組供熱量多的發電配額盈余量將有所提升。調峰修正系數由分4個階段設置修正系數,調整為僅設置負荷率65%上下2個階段修正系數計算公式。負荷率在65%至85%的企業發電配額將降低,負荷率64.9%較65%可增加配額約4.59%。冷卻方式修正系數刪除后,空冷機組配額分配降低5%,對西北地區企業影響較大。
3、配額調整
方案中增加對未足額清繳的、已預支(含個性化紓困)配額量的,以及存在其他需要調整配額情形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核查結果、執法檢查結果、上一年度未足額清繳配額量、預支量、剩余調整量等確定其配額調整量,并在配額發放時予以調整。
4、豁免機制
對燃氣電廠在機組級別豁免以及配額缺口率達到20%的企業依舊擁有豁免機制,豁免方式與第二
履約期相同。
5、個性化紓困
方案中取消個性化紓困方案,第三履約期對于虧損企業不可以預支配額。
6、配額清繳
2023、2024年度配額清繳履約量中不包含購入使用電力產生的二氧化碳間接排放,僅包含化石燃料燃燒產生的碳排放量。履約周期由2年調整為1年,2023年度履約工作應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履約工作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業可使用
CCER抵消2023、2024年度配額清繳,抵消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配額量的5%。對第一個履約周期出于履約目的已注銷但實際未用于抵銷清繳的
CCER,由重點排放單位申請,可用于抵銷2023年度配額清繳。
對未按時足額清繳2023、2024年度配額的明確整改時限,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放單位未按照規定清繳其碳排放配額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清繳時限前1個月市場交易平均成交
價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繳的碳排放配額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可以責令停產整治”,責令企業分別于2025年2月28日前、2026年2月28日前完成2023、2024年度整改。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未按時足額清繳2023、2024年度配額的重點排放單位有關處理情況分別于2025年3月15日、2026年3月15日前報送生態環境部。
7、配額結轉
增加配額結轉相關內容。在2023、2024年度履約時,可使用本年度及其之前年度配額履約。也可按要求將持有的2024年及之前的配額結轉至2025年配額。未結轉配額不再用于2025年度及后續年度履約。
碳排放配額結轉方案:可結轉量=基礎可結轉量+企業配額凈賣出量×1.5(新增基礎可結轉量10000tCO2),可結轉量不高于重點排放單位2025年期末持倉量。凈賣出量統計時間范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國家
平臺于2026年1月31日之前生成結轉通知書,結轉通知書發放日至2026年6月10日企業可提交配額結轉申請,申請時需要注意用于結轉的配額應在注冊登記賬戶進行操作。
2024年履約時使用配額履約與第二履約期無差異,對于履約后仍有盈余的企業,配額盈余在10000tCO2以下的可直接結轉至下一履約周期,10000tCO2以上部分的配額盈余至少需出售約40%后,剩余的配額才可結轉至下一履約期。對于存在配額缺口的企業,購買超過當年配額缺口量10000tCO2以上的部分將無法結轉到下一履約期,一定程度上杜絕了企業囤積配額的履約策略。
本次方案中結轉僅統計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凈交易量,不利于2019年—2023年交易量較大企業且在后續履約周期中,在未得到明確政策信息前企業可能將不愿出售配額以獲取更大結轉額度。對于“可結轉量不高于重點排放單位2025年期末持倉量”的要求,限制了
碳交易市場2026年1月1日—3月27日(第一次配額結轉回收時間)活躍度。可能會限制部分企業的實際結轉量。
8、不納入配額管理的機組判定標準
增加在發放年度核定配額前已關停的機組不納入配額管理。2023—2024年關停的機組但未及時辦理關停手續的需在發放配額前(最晚11月7日前)完成關停手續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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