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京都議定書》和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各國被給予不同的排放額度,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國家或企業可以通過出售碳信用額度(CERs: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每一單位相當于1噸二氧化碳排放)給難以足額減排的國家或地區,從而實現通過減排盈利。這種制度安排為各國的碳減排提供了良好的激勵機制,也為一系列金融創新提供了土壤,進而促進政府、減排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良性互動。英國Kiln保險集團簽發了號稱“第一份”碳信用保險產品,被保險人是一家銀行。該項合同中,銀行作為碳信用的買方,首先購買“碳期權”,即在約定期限內以合同提前約定的價格購買碳信用的權利。在期權可行權期限內,若碳信用價格高于行權價格,則銀行將行使買權,再以市場價出售碳信用獲利。這種活動的風險在于,碳信用的交付并不能完全得到保證。據易碳家了解到,首先,“生產”碳信用的項目如新能源和減排生產計劃存在技術上的復雜性,例如,風能和太陽能等新能源項目通常暴露在氣象風險之中,而機械設備的低效或非正常運轉也會導致減排目標難以足額實現。另一方面,政策風險不可忽視。政府環境法律法規標準的提高或碳信用界定規則的改變可能導致已經生產的碳信用無效。針對以上兩個主要問題,碳信用保險的出現實際上分擔了碳信用“發行市場”上的違約風險,從而促進了碳信用市場的培育,進而增強了這種特殊金融產品的流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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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Kiln保險集團并不是最早承保碳信用保險的保險集團,早在2006年,瑞士再保險集團就通過旗下的歐洲國際再保險公司,向美國一家專門從事國際環境市場業務的投資公司出售了碳信用保險,這份保單的保障內容與Kiln保險集團的碳信用保單相似,主要涵蓋碳信用在審批、認證和發售過程中產生的風險。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 a i fang . com
與保護碳信用買方的信用保險對應,市場上也出現了保障碳信用賣方的“碳信用保證保險”。作為減排指標的生產者,企業在項目運營過程中同樣面臨兩大類風險,即傳統的項目風險(包括技術的不成熟、自然災害、工程事故、管理失誤等)和碳信用認證方面的政策風險。通過保證保險的方式轉移風險,可使減排或新能源企業更容易獲得事前的項目融資,客觀上起到企業信用增級的作用。例如在新西蘭,林場經營者可以通過種植森林獲得碳信用,但森林會暴露在森林火災、火山噴發、風災以及盜伐等風險之中,通過引入碳信用保證保險,造林工程才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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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碳信用保險呈現蓬勃發展的態勢。除勞合社辛迪加和瑞士再保險集團之外,慕尼黑再保險、RSA保險集團、美亞保險等在國際上居于領導地位的保險和再保險人紛紛對這一新興領域給予關注,既體現了在國際保險業對于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的企業公民意識,也顯示了其開發新興領域的長期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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