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carbon credit:又稱碳權,指在經過聯合國或聯合國認可的減排組織認證的條件下,國家或企業以增加能源使用效率、減少污染或減少開發等方式減少碳排放,因此得到可以進入碳交易市場的碳排放計量單位。發達國家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的義務,為了達到排放指標,可以購買其他國家出售的排放額。而碳信用就是國際有關機構依據《京都議定書》等國際公約,發給溫室氣體減排國、用于進行碳貿易的憑證。
碳交易機制就是規范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一種制度。碳資產,原本并非商品,也沒有顯著的開發價值。然而,1997年《京都議定書》的簽訂改變了這一切。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議,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制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碳交易產生的原因
歐美發達國家的資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結構優化,新的能源技術被大量采用。因此,這些國家進一步減排的成本極高,難度較大。而發展中國家,能源效率低,減排空間大,成本也低。這就導致了同一減排單位在不同國家之間存在著不同的成本,形成了高價差。發達國家需求很大,發展中國家供應能力也很大,碳交易市場由此產生。
碳交易基本原理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場機制。合同的一方通過支付另一方獲得溫室氣體減排額,買方可以將購得的減排額用于減緩溫室效應從而實現其減排的目標。在6種被要求減排的溫室氣體中,二氧化碳為最大宗,所以這種交易以每噸二氧化碳當量為計算單位,所以通稱為“碳交易”。其交易市場稱為碳市場(Carbon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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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的三種減排機制
為達到《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的最終目的,目前在《京都議定書》的法律架構約定了三種排減機制:(1)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指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與發展中國家開展項目合作,實現“經核證的減排量”,大幅度降低其在國內實現減排所需的費用;(2) 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指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的合作,轉讓其實現的減排單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指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根據碳交易的三種機制,碳交易被區分為兩種型態: 一、配額型交易(Allowance-based transactions):指總量管制下所產生的排減單位的交易,如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的“歐盟排放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EUAs)交易,主要是被《京都議定書》排減的國家之間超額排減量的交易,通常是現貨交易。二、項目型交易(Project-based transactions):指因進行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減排單位的交易,如清潔發展機制下的“排放減量權證”、聯合履行機制下的“排放減量單位”,主要是透過國與國合作的排減計劃產生的減排量交易,通常以期貨方式預先
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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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所及中介
截止2009年3月,世界上的碳交易所共有四個:(1)歐盟的歐盟排放權交易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2)英國的英國排放權交易制(UK Emissions Trading Group, ETG)。(3)美國的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CCX)。(4)澳洲的澳洲國家信托(National Trust of Australia,NSW)。由于美國及澳洲均非《京都議定書》成員國,所以只有歐盟排放權交易制及英國排放權交易制是國際性的交易所,美澳的兩個交易所只有象征性意義。
此外,自《京都議定書》生效以來,國際上出現了專門從事碳信用額轉讓或交易且名目眾多的“
碳基金”,其中世界銀行是全球室氣體排放權的最大買家。世行建立了“原型
碳基金”、“生物碳基金”、“區發展碳基金”等多個碳基金。此外,還
托管著意大利、荷蘭、西班牙、丹麥、歐洲投資銀行等八個碳基金項目;而該行第九個碳基金“傘型碳基金”也開始了實際市場運行,迄今世行獨家管理的碳基金總額超過19億美元。目前除了世行,作為
清潔能源和環境重點項目的組成部分,亞洲開發銀行(ADB)也已設立了一個“碳信用市場計劃”(CMI)。為了履行國際義務,絕大部分被要求減少室氣體排放的是發達國家,因而碳排放信用額度的最終買家幾乎也都是發達國家。按現行規定,發展中國家不能直接將配額出售或轉讓到西方市場,這些企業賣出的“碳信用”則主要由一些國際“碳基金”和公司,或通過世界銀行等機構參與后才能進入國際市場;這些投資于減排權轉讓的公司或基金可以從中賺取豐厚的利潤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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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市場的過去與未來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場出現了爆炸式的增長。2007年碳交易量從2006年的16億噸躍升到27億噸,上升68.75%。成交額的增長更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價值達400億歐元,比2006年的220億歐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場總值甚至就與2007年全年持平。按照《京都議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內的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目前國際市場每個“碳信用”配額轉讓
價格通常為18-20美元。據聯合國專門機構的
專家最新預測,未來幾年全球碳排放轉讓或交易市場總量將超過千億美元甚至更大。經過多年的發展,碳交易市場漸趨成熟,參與國地理范圍不斷擴展、市場結構向多層次深化和財務復雜度也不可同日而語。據聯合國和世界銀行預測,全球碳交易在2008-2012年間,市場規模每年可達600億美元,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場容量為1500億美元,有望超過石油市場成為世界第一大市場。如果把眼光放得更遠一些,2012年后的國際碳交易體系也值得期待。碳交易成為世界最大宗商品勢不可擋,而碳交易標的的標價貨幣綁定權以及由此衍生出來的貨幣職能將對打破單邊美元霸權促使國際貨幣格局多元化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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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碳交易的發展狀況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為了促進各國完成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議定書規定可以采用
綠色開發機制,促使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減排溫室氣體。買家在“限量與貿易”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
拍賣)的減排配額,買主向可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
清潔發展機制雙贏機制的出現,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間開啟了一個巨大的碳交易市場。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網站公布的數據,截至2007年6月11日,全球共有696個CDM項目成功獲得在UNFCCC執行理事會(EB)注冊,預期可產生的年均減排量可達到1.5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印度、巴西、中國和墨西哥是全球CDM項目注冊數目最多的4個國家,占據了全球CDM項目總數的75%。從項目的年均減排量來看,中國每年可以產生6477萬噸二氧化碳當量,占全球總額的44%。 到2008年,活躍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主要來自歐洲和日本、加拿大。根據2006年的統計數據,在CDM交易市場的買家類型分布中,基金占34%、私營企業占58%、政府占8%。市場上最活躍的買家來自英國,他們大部分屬于私營的金融機構;其次是意大利,主要是意大利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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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歐美等發達國家及地區已通過碳交易取得了顯著的環境和經濟效益。如英國通過“以激勵機制促進低碳發展”的氣候政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量;德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做到了經濟與環境雙贏;美國堪薩斯州農民通過農田碳交易,獲得了新的農業收入來源;日本則把碳排放權交易看作是“21世紀第一個巨大商機”,通過在世界各地大量購買和銷售碳排放權,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收入。此外,印度、泰國等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看到了全球變暖帶來的商機,陸續進入全球碳交易市場“淘金”。[3]
中國碳交易的發展狀況
中國是全球第二大溫室氣體排放國,雖然沒有減排約束,但中國被許多國家看作是最具潛力的減排市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截止到2008年,中國提供的二氧化
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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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越來越多的企業正在積極參與碳交易。2005年10月,中國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東省東岳化工集團與日本最大的鋼鐵公司新日鐵和三菱商事合作,展開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業務。估計到2012年年底,這兩家公司將獲得55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此項目涉及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規模每年將達到1000萬噸,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項目。
2005年12月19日,江蘇梅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常熟三愛富中昊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與世界銀行傘型碳基金簽訂了總額達7.75億歐元(折合9.3億美元)的碳減排購買協議。這筆創紀錄的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能幫助這兩家中國企業在未來七年中每年減少1900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量。
自2006年10月19日起,一場“碳風暴”在
北京、成都、重慶等地刮起。掀起這場“碳風暴”的是由l5家英國碳基金公司和服務機構組成的、有史以來最大的求購二氧化碳排放權的英國氣候經濟代表團。這些手握數十億美元采購二氧化碳減排權的國際買家,所到之處均引起了眾多中國工業企業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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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中國第一個
碳中和企業誕生。2009年8月5日,天平汽車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購買奧運期間北京綠色出行活動產生的8026噸碳減排指標,用于抵消該公司自2004年成立以來至2008年底全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成為第一家通過購買自愿碳減排量實現
碳中和的中國企業。
中國開展清潔發展機制CDM的潛力
在《京都議定書》的3種機制中,發展中國家可以直接從中獲益的是CDM,簡單地說就是發達國家用資金和技術換取各種溫室氣體的排放權。我國一直重視發揮CDM在促進可持續發展中的作用,并愿意通過參與CDM項目合作,為溫室氣體減排做出貢獻。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已經接近2000個,我國在聯合國CDM執行理事會注冊成功的項目數量接近500個,注冊成功的項目數和減排量均居世界首位。之所以國家批準的項目數量和注冊成功的項目數量之間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原因就是國內缺乏CDM項目審核機構。另一方面,國內企業雖然都知道CDM,但對于其操作中的具體規則并不清楚。知識和經驗的缺乏,讓很多國內企業在談判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也就喪失了討價還價的能力。北京
環境交易所正在建設一個CDM信息服務
平臺,力求改變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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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擔具體的減排義務,因此在中國境內所有減少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議定書》中的CDM機制轉變成有價商品,向發達國家出售。這對我國減排任務較重的石油和化工企業來說是一個很好的發展機遇。專家測算,我國在2012年以前擁有通過CDM項目減排的潛力約占全球的一半,CDM項目減排額的轉讓收益可達數十億美元。
由于CDM項目的實施將對我國的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我國政府對此持積極的態度,并在氣候變化公約談判和國內管理規則制定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科技部、國家發改委、外交部和財政部于2005年10月12日頒布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為推動我國CDM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2006年8月底,國務院批準了四部委的聯合請示,同意成立中國CDM基金及其管理中心,支持我國的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財政部為此專門成立了基金籌備組。2006年12月26日,科技部、中國氣象局、中國科學院等六部門聯合發布了我國編制的第一部有關全球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國家評估報告——《氣候變化國家評估報告》。2007年3月,由財政部牽頭、七部委共同運作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CDM基金)”正式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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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國政府還在積極開發國際合作項目。據聯合國在華常駐協調員、聯合國開發計劃署駐華代表馬和勵稱,中國和聯合國正醞釀在北京成立一家碳交易所。此舉可能會使中國首都北京成為全球數十億美元“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的一個重要中心,這是除歐洲和美國之外的第一個碳排放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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