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識別交易方資格:只有經批準的“授權申報人”方能開展相關進口產品的數據申報和費用清繳。倘若與不具有該資質的進口商簽訂相關
買賣合同,交易主體的非適格性將對合同效力產生明顯的不利影響,同時也可能因歐盟對該進口商的行政處罰而受波及。
明確CBAM證書費用承擔方:盡管進口商是CBAM證書購買費用法定直接承擔者,但該部分成本也可能會被轉嫁給出口企業,或約定由雙方共同分擔。CBAM還導致了編制CBAM報告的核查費用等其他相關支出,這些都需要出口企業在合同約定過程中予以明確。
強化碳核算和認證能力:應盡早收集、整理與碳關稅相關的信息,做好準確的數據歸集與資料留檔,尋找適格的第三方對在國內已支付的可被扣除的
碳價予以認證。
受影響較大的產業和企業可適當調整產業鏈布局,轉換出口目的地等。從中長期來看,解決碳關稅的根本措施還是加快技術轉型升級,盡快實現低碳乃至零碳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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