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7月31日發布了《關于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
綠色轉型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有關精神,首次在中央層面系統部署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
綠色轉型工作,對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綠色發展是高質量發展的關鍵。中共十八大以來,我國綠色低碳發展取得了耀眼的“成績單”——“雙碳”成為國策,全面引領綠色轉型發展,碳達峰
碳中和“1+N”政策體系已初步建成;我國可再生能源裝機規模全球最大、發展速度全球最快,是全球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最強力量;我國已建成全球最大、最完整的
新能源產業鏈。2023年,我國能耗強度和
碳排放強度較2012年分別下降超過26%、35%,成為能耗強度降低最快的國家之一。
同時也應該看到,如何引導全社會開展綠色低碳轉型是當前較為關鍵的問題。只有真正建立企業的內生綠色轉型驅動力,特別是“雙碳”目標下溫室氣體減排的內生動力,才能真正走在長期的、可持續的綠色轉型進程中。推動全社會綠色低碳發展涉及的行業多、投資周期長、資金需求大,《意見》提出,豐富綠色轉型金融工具,研究制定轉型金融標準,為傳統行業領域綠色低碳轉型提供合理必要的金融支持。
綠色金融的核心功能在于引導和優化金融資源配置,解決環境外部性內生化的問題,為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籌集資金。從政策端看,我國綠色金融高質量發展的當務之急是落實“雙碳”目標。自去年中央金融工作
會議提出綠色金融等“五篇大文章”之后,今年4月,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自2016年后第二次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強化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將高污染和高排放行業企業的低碳轉型納入綠色金融支持范疇,提出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激勵機制,這體現了我國綠色資金的投入重心從過往的環境污染治理轉向了氣候治理和
碳減排領域。從市場端看,近年來,我國綠色金融推動“低碳轉型”的成效也逐步凸顯。綠色信貸方面,截至2023年末,我國綠色貸款余額達30.08萬億元,同比增長36.5%,高于各項貸款增速26.4個百分點。其中,自2021年公布數據以來,投向具有直接和間接
碳減排效益項目的綠色貸款占全部綠色貸款的比重始終在66%以上。碳減排支持工具方面,國家兩次延長該階段性支持工具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延長碳減排支持工具實施年限至2027年年末”。截至2023年12月底,碳減排支持工具余額為5410億元,支持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超過1萬億元,帶動碳減排量超過2億噸。
轉型金融作為綠色金融的補充和延伸,主要為傳統高碳行業的低碳轉型提供資金支持,能夠有效緩解當前綠色金融對于非“純綠”產業低碳轉型活動支撐不足的問題,近年來得到全球可持續金融市場的廣泛關注。高碳行業企業的低碳轉型是推動“雙碳”目標實現的必要路徑,但現有的綠色金融體系只能支持到“純綠”或接近“純綠”的經濟活動,從我國經濟體系來看,近九成的經濟活動屬于“非綠”,這些活動中,超過一半屬于可以且有必要向低碳轉型的經濟活動。因此,如何在“非綠”的企業中,有效識別出具有意愿、技術和能力實現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主體,還需要研究、突破。
國內外實踐也證明,轉型金融在支持高碳行業低碳轉型方面具有優勢。一方面拓寬了綠色資金的投向領域,從“純綠”行業轉向需要低碳轉型的“棕色”行業;另一方面,有關轉型金融的產品更具靈活性、更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低碳轉型需求。比如可持續掛鉤債券、轉型貸款的市場規模都在迅速增長,也出現了不少創新
案例。
值得注意的是,相較于綠色金融,轉型金融在防止“假轉型”方面提出更為嚴格的要求,包括要求企業制定科學、量化、分階段且覆蓋中長期的轉型目標和轉型計劃、強制實施信息披露、引入第三方獨立評估認證等工作要求,這在全球已然形成基本共識。因此,轉型金融發展初期的重點支持對象應該還是會聚焦在大型企業,因為只有大型企業有能力、有實力承擔上述嚴格且復雜的工作。
此外,從綠色投資的角度來看,資本市場還需在以下方面發力。
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或再融資。要加大力度支持研發先進低碳零碳負碳等關鍵綠色技術(例如
CCUS技術)、服務整個產業鏈低碳轉型的行業企業在資本市場進行融資或再融資。盡快制定符合綠色標準的上市公司認定辦法,統一相關業務規則。
支持
綠色債券、轉型債券的發展。我國已連續兩年保持世界最大
綠色債券發行市場的地位,轉型債券也迎來巨大發展機遇。轉型金融有關標準的建立可能是最緊迫的工作,包括轉型企業的認定、環境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評估等有關標準。
以信息披露工作為抓手,激勵上市公司更加重視綠色低碳發展,推動其將低碳轉型納入中長期戰略和發展規劃。近年來,國務院國資委、上交所、深交所及北交所均提出上市公司可持續信息披露要求,部分城市已實施強制性金融機構環境信息披露,各項標準均要求披露企業短中長期低碳轉型目標、轉型目標設置依據或關鍵假設、具體的低碳轉型行動計劃及其配套的融資計劃和治理計劃等內容,可倒逼企業將綠色低碳發展戰略落實到生產經營活動當中。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民革中央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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