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對綠色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企業的政策支持
出臺相關政策調動各級政府積極參與及支持綠色項目。以電力行業為例,可通過優化地方政府對電力企業裝機規模的管理,及時調整電價附加征收標準,加強用電附加的征收等措施保障補貼款的充足性,同時對補貼款等綠色項目的政府回款加速審批效率,協助企業做好基礎資產認定。針對補貼款缺口,財政部在2021年6月答復全國人大代表意見中表示,財政部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通過完善我國綠證核發交易管理機制和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合理補貼新能源環境效益,減輕補貼款壓力。
通過制度設計減輕融資鏈條稅負。根據財稅〔2016〕36號文規定,經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
試點納稅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和車輛購置稅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融資租賃公司對外借款產生的利息可以通過差額計稅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財稅部門可以考慮針對綠色金融業務由于歸集基礎資產而轉移產權的行為產生的價差予以免稅,減免由于融資需求而發行金融產品產生的額外稅負。其次,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項目,由于風電、光伏標桿電價是包含稅款的全電價(以2019年光伏電價政策為例,將集中式光伏電站標桿上網電價改為指導價;新增集中式光伏電站上網電價原則上通過市場競爭方式確定,價格在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以內的部分,由當地省級電網結算,高出部分由國家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予以補貼),補貼款部分也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繳納增值稅。雖然對風電、光伏電站項目增值稅計征已有一定的優惠政策,但由于項目周期長、投資需求大、補貼款延遲發放等原因,發電企業承擔的資金壓力較大。并且,對于諸如可再生能源補貼款的中央財政補貼是否納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點如何界定等問題實際操作層面還存在較大爭議。因此,建議相關部門加強協作,及時明確對于綠色能源產業鏈中補貼、優惠融資等扶持政策是否有效落實,在推進化石能源低碳轉型升級、增強綠色能源供給能力、布局
碳捕集、利用與封存項目方面給予更多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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