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華律師告訴ALB,由于綠色金融產品的創新性,“目前金融創新助力環保主要體現在發行與碳中和有關的各類金融產品,用于支持綠色產業、碳減排產業的發展”。數據支持了王律師的觀察:開年以來我國出現了碳中和債的發行熱潮,相關數據顯示,截止3月27日,已發行和正在發行中的碳中和債券共36只,發行金額超600億元人民幣。
而未來,伴隨《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施行,相關產品預期會更加豐富,“還會引入
碳交易市場方面的融資,產生碳回購、
碳期貨等創新金融產品”,她說。
作為“試水”的綠色金融創新產品,近期頗為熱門的碳中和債也為未來相關領域的監管發展提供了探索空間。王律師指出,目前看來,“碳中和債券的特殊性主要有四點:募集資金用途、項目評估認證、信息披露、募集資金管理”。
王律師說,雖然不少碳中和債券已上市交易,但交易所對于這類債券的監管規定還略顯空白,相關債券目前主要依靠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的《關于明確碳中和債相關機制的通知》進行自我規制,而這些規制未來可能會為監管發展指明方向。
例如在募集資金用途方面,她指出,“已在交易所發行的碳中和債多集中在
清潔能源、清潔交通領域”——例如三峽集團募資用于金沙江白鶴灘水電站建設,京投公司募資用于
北京市軌道交通項目建設等。而根據交易商協會規定,相關債券募集資金未來還可用于“可持續建筑、工業低碳改造等綠色項目的建設、運營、收購及償還綠色項目的有息債務”,且聚焦于低碳減排領域。
而在項目評估認證方面,雖然交易商協會建議發行人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評估認證報告,但目前該建議還未真正落到實處。王律師發現,已發行債券中,只有部分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披露了第三方出具的意見,大部分還未進行發行前的獨立評估認證。
在信息披露方面,王律師告訴ALB,各碳中和債的發行企業目前做得較好,都在發債時承諾在債券存續期內定期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具體領域及其產生的環境效益等。不過在此領域,交易商協會依舊有更高標準,要求企業未來披露測算方法和減排效益;鼓勵企業擴大披露范圍,包括在認可網站披露企業整體的碳減排計劃、碳中和路線圖以及減碳手段和監督機制等內容;并實現每年兩次的定期披露。
最后,在募集資金管理方面,此類債券的要求也顯然更為嚴格。王律師指出,根據交易商協會規定,“發行人應設立資金監管賬戶,由資金監管機構對募集資金的到賬、存儲和劃付實施管理,并嚴格按照發行文件中所約定的用途使用”。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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