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鄭重宣布“中國二氧化
碳排放力爭于2030年前達到峰值,努力爭取2060年前實現
碳中和”。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要“加快推動
綠色低碳發展”。實現
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目標,需要持續提升金融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能力,充分發揮金融的引導作用。近年來,中國綠色金融政策框架不斷完善,綠色金融快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中國綠色低碳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是綠色金融對于實現綠色低碳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目標,形成綠色低碳發展新格局,需要我國經濟進一步轉型升級。按學術界的估算,我國實現碳中和需累計新增綠色低碳投資超百萬億元,超過每年GDP的2%。在這一過程中,投資所需資金絕大部分需要通過金融體系動員社會資本來實現。同時,綠色金融能夠發揮引導作用,促進具有較高潛力的綠色產業發展,推動科技創新。目前,經過多年發展,中國綠色金融產品日益豐富,已形成多層次產品和市場體系,綠色信貸、
綠色債券、綠色資產支持證券、綠色基金、綠色信托、綠色保險等產品逐漸成熟。截至2020年末,綠色貸款余額11.95萬億元,居世界第一;
綠色債券存量8132億元,居世界第二;綠色資產支持證券余額760.7億元。
二是“綠色金融法”立法具有重要意義和作用。在綠色金融體系中,綠色金融政策與綠色金融立法是相互促進的關系,制定綠色金融政策和綠色金融的發展經驗是綠色金融立法的前提,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和綠色金融的發展又離不開法律的保障,二者在綠色金融建設中缺一不可。從我國的實踐來看,近年來綠色金融政策體系不斷完善。2012年,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2015年,人民銀行發布《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16年,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201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綠色產業指導目錄》;2020年,《綠色債券支持項目目錄(2020年版)》《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方案》公開征求意見。綠色債券、綠色信貸、環境信息披露等具體政策逐步落地,為制定“綠色金融法”提供了基礎條件。
從國內外經驗來看,完備的綠色金融制度體系,對于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實現綠色低碳和可持續發展目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目前,我國綠色金融的政策體系仍不完善,缺少針對綠色金融的頂層設計,相關標準尚未統一,部分領域存在政策空白,在綠色金融原則的推廣和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方面仍存在提升空間。
一是綠色金融相關制度法律位階較低。目前,我國頒布的關于綠色金融的制度多為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缺乏普適性和強制力,2021年3月1日實施的我國首部綠色金融領域的法規——《深圳經濟特區綠色金融條例》僅為地方性法規,其他有關環保和綠色發展的法律法規中,綠色金融僅作為其中的一項內容或政策,缺乏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層面對綠色金融發展進行統籌規劃、規范和指導,不利于綠色金融政策的普遍推行。此外,現行的《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等法律中,對于綠色發展理念和綠色金融的體現也不充分。
二是綠色金融制度尚不完備,協調性不足。由于我國綠色金融制度多為各部門單獨制定,僅針對綠色金融的某一方面進行規范和指導,彼此之間的關聯性和協調性不強,容易形成政策重疊和空白,尚未形成統一完善的政策體系,很難為綠色金融提供系統的法律支持。例如,目前人民銀行主持修訂的《綠色債券項目支持目錄(2020年版)》(征求意見稿)已經剔除了“清潔煤炭技術”等化石能源相關的高碳項目,但其他綠色金融的界定標準(包括綠色信貸標準、綠色產業目錄等)未作出相應的調整,存在“模糊地帶”,對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指導和規范缺乏明晰的政策依據。
三是部分綠色金融創新領域缺乏政策指導。我國綠色金融政策主要集中于信貸、債券等領域,針對期貨、保險等金融產品和碳排放等市場的政策存在不足和空白。以碳排放市場為例,2021年2月,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才正式實施。2013~2019年,我國碳排放權交易
試點地區交易量僅占同期我國碳排放量的0.54%。雖然
試點地區和金融機構針對碳排放權陸續開發了
碳債券、碳遠期、碳期權、
碳基金、境內外碳資產回購、碳資產質押融資、借
碳交易、碳資產
托管、綠色結構性存款等產品,但由于缺乏相應政策等頂層設計,相關產品和服務仍處于零星試點和探索狀態,規模有限,缺乏系統完善的
碳金融市場。
關于推動綠色金融發展的建議
一是完善綠色金融政策框架。制定“綠色金融法”,明確綠色金融范疇、基本原則、發展目標和要求、保障措施等,加快綠色金融頂層設計。同時,在制定和修改其他金融領域相關法律、法規時,也應體現綠色金融原則。
二是完善綠色金融配套政策。對現有綠色金融各項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進行整理,并按“綠色金融法”的立法思路和原則進行整合、修改和完善,作為“綠色金融法”在相關領域的配套政策和實施細則,對金融機構和企業進行規范,并對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進行前瞻性指導。
三是統一綠色金融標準。在“綠色金融法”總體框架和原則要求下,修訂綠色信貸、綠色產業標準,建立綠色基金、綠色保險的界定標準,實現綠色金融標準的統一和有效銜接。
四是強化綠色金融的激勵約束機制。在“綠色金融法”和相關配套政策中,明確建立綠色金融激勵約束機制。對于違反綠色低碳原則的行為和市場主體,要明確罰則,通過限制市場準入、市場融資等約束手段和懲戒措施,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建立金融機構可持續投資原則,明確金融機構持有綠色資產的階段目標和實現路徑,降低綠色資產風險權重,提高棕色/高碳資產風險權重,引導金融機構提高綠色低碳業務的資產規模和比重,帶動綠色金融市場規模的擴大。通過財政補貼、貼息、稅費減免等形式,加大對綠色產業、項目、企業和金融機構的綠色投資的財政支持力度,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綠色金融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