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際碳排放權交易雖經過十多年探索,但國內碳金融仍未形成規模,主要交易品種落地尚屬于試驗階段,尚未建立起系統完善的碳金融市場,碳金融產品推廣、復制情況不理想,控排企業
碳資產管理需求得不到滿足,主要問題可歸納為:一是碳排放權法律屬性不明確,《民法典》仍未明確包括碳排放權在內的環境權益是否可以屬于可抵質押的財產范圍,相關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探索碳排放權金融屬性缺乏根本依據。二是碳交易信用體系不完善,在全國碳市場啟動之前,地方碳市場依托不同交易平臺進行碳排放權登記和交易,除CCER之外大部分碳排放權仍在當地主體間交易或進行出質登記,局限了碳資產交易全球化的特質。三是碳市場履約強制力不足,國內試點碳市場、全國碳市場的罰則多以行政處罰為主,由履約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罰款和核減下一年度配額,無法強有力推動企業參與碳排放權市場化交易、深入思考業務低碳轉型。四是碳市場參與主體不明確,目前有效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均未明確重點排放單位(或履約企業)以外的交易主體,導致有經驗的金融機構、
碳資產管理公司、專業第三方機構等機構持觀望態度,也導致碳金融產品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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