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應對氣候變化,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需進行大量投資,需要通過國際和國內兩個渠道,調動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的資源,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金融作為必要的手段,在實現
綠色發展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此產生了可持續金融、
綠色金融與氣候金融(氣候投融資)的概念。
可持續金融:根據《國際綠色金融發展與
案例研究》中對于可持續發展金融的定義,可持續金融來自可持續發展概念,主要是指幫助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手段和體系。
綠色金融:根據《關于構建中國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對于綠色金融的定義為:為支持環境改善、應對氣候變化和資源節約高效利用的經濟活動,即對環保、節能、
清潔能源、綠色交通、
綠色建筑等領域的項目投融資、項目運營、風險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氣候金融(氣候投融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將氣候金融的定義為,氣候金融與聯合國應對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聯,該投融資活動可減少排放,同時允許各國適應氣候變化以及減緩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世界銀行集團(WBG)對于氣候金融的定義為,向低碳、適應氣候變化發展的項目提供投融資。
由此可見,可持續金融、綠色金融、氣候金融(氣候投融資)的內涵與外延相互有交叉,但也略有區別。一般來說,可持續金融的范圍大于綠色金融,綠色金融的范圍大于氣候金融。氣候金融,從廣義上講,應該包括應對和減緩氣候變化的一切投融資活動,如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效、綠色建筑等。綠色金融的概念除了包括氣候金融的活動外,還包括污染防治(如水、氣、土壤的污染治理與防治)和資源高效利用等經濟活動的投融資以及環境社會風險管理。可持續金融的內涵與外延最廣,并且主要來自可持續發展的概念,主要是指幫助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手段和體系,其概念超越了綠色金融,除了綠色金融的范疇外,還涉及消除貧困、實現性別平等等活動,可持續金融從某種意義上與國際《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確定的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緊密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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