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碳市場建設者應推進
碳市場建設,健全
碳金融法律法規,完善配額分配方式,穩定市場預期。首先,推進
碳金融市場相關立法建設,規范碳金融產品發展,并保持政策的延續性。第二,應設立明確的
碳排放配額總量控制目標及相應的動態調控機制,在《2019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含自備電廠、熱電聯產)二氧化
碳排放配額分配實施方案(試算版)》的基礎上,推動科學合理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方案》盡早出臺,并根據市場運
行情況適時動態調整配額分配方案。第三,以發電行業為切入口,逐步擴大行業覆蓋范圍,并盡快將
CCER等抵消機制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中,以為商業銀行開展碳金融業務提供廣泛的行業基礎。
(2)相關管理部門應提升對碳金融市場的認知理念,多方協作推動商業銀行參與碳市場。一是相關監管機構可加強相關人員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對商業銀行碳金融業務的審批和監管能力。二是在全國碳市場建設初期,循序漸進開展
碳期貨交易。爭取盡快建成廣州期貨交易所,在
碳期貨的基礎上進行碳金融衍生品創新并規模化,為商業銀行進行碳金融創新提供合適的外部環境。這就需要生態環境部與“一行兩會”等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合作溝通,多方協作劃定各自監管職責,協同監管,使商業銀行參與碳金融規范化、低風險化。三是金融監管部門應制定激勵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參與碳市場。如與財政部門、中央銀行、銀保監會等多部門協作制定碳金融市場發展指引,如對商業銀行開展的碳金融業務進行稅收減免等。
(3)加強碳金融專業人才隊伍的建設,借鑒國際經驗多角度推廣
碳減排理念。現階段可以通過三種途徑來嘗試解決。一是借助外力,多方合作。銀行機構可加強與行業
專家或第三方機構的合作,聘請顧問、借助外力完成開展碳金融業務所需要的戰略規劃、業務管理、產品創新、能力建設、環境評估等工作,不斷提高碳金融業務發展能力。二是人才引進、儲備與培訓。商業銀行在現有金融、法律、
會計、經濟等專業背景人士的基礎上,引入環境、能效、化工、能源等專業背景人才加入碳金融團隊。同時加大對銀行從業人員碳金融業務知識的培訓,提升員工開展碳金融業務的專業水平。第三,國內商業銀行可以向國際先進的商業銀行借鑒經驗,將
碳減排理念融入到銀行業務中去,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自身碳排放。
(4)完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風險管控機制,提高對碳金融風險的管控能力。一是時機成熟時,商業銀行可成立專門的碳金融牽頭部門,組建碳金融資產評估團隊,對重大碳金融項目進行審批、授信、風險監測與管理。二是借鑒國際經驗,以赤道原則為依據,建立全面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和長效跟蹤機制,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狀況的動態監控。在碳信貸投向、業務準入、客戶選擇、貸款三查((調查、審查、審批)、貸款發放、貸后管理等信貸業務各環節,實現全流程的風險防控。比如對自愿減排項目融資時,商業銀行應選擇那些經濟效益好、外部擔保強的項目,在提供貸款的過程中,可通過銀團貸款、分期投入等方式降低貸款的信用風險,從而逐漸降低部分碳金融業務面臨的風險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