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發展的國際經驗借鑒
(一)綠色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比較健全。綠色經濟相關法律的實施與完善對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提供法律保證。1980年美國頒布《綜合環境反應補償余責任法》明確了企業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并且督促銀行加強對環境污染企業信貸風險的關注和防范。2003年,花旗集團、荷蘭銀行、西德意志銀行等10家銀行共同宣布,采用世界銀行的環境保護標準和國際金融公司的社會責任方針,形成了自愿性金融行業綠色金融準則(赤道原則)。德國于2007年、2008年頒布了《環境損害保險一般條款》和《環境責任保險條款》等環境保險法律,明確環境責任人的義務和綠色保險種類。
(二)綠色金融產品創新深化發展。近年來,包括個人綠色金融產品、綠色信貸產品、綠色金融投資產品和環境融資租賃服務等綠色金融產品種類不斷增加。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金融行動組在其發布的《綠色金融產品與服務報告》中曾經列舉了超過100多種世界各國金融機構推出的綠色金融產品和服務。針對個人和家庭的綠色金融產品成為綠色金融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例如,荷蘭銀行、澳大利亞的本迪戈銀行、加拿大國家住房抵押貸款公司均為家庭提供了針對家居節能的綠色抵押貸款。世界多個國家推出了綠色信用卡,如荷蘭合作銀行的氣候信用卡、英國巴克萊銀行的巴克萊呼吸信用卡等。
(三)綠色金融產品交易市場規范建設。
碳金融是綠色金融體系發展的核心,發達國家不斷完善
碳金融交易市場,利用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英國于2002年4月成立了全球第一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歐盟從 2005年 1月 1日開始實施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簡稱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以實現對國際社會承諾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歐洲和美國已有多家
碳交易所,減排量交易有的已進入期貨或期權市場,如歐洲氣候交易所(ECX)通過
碳交易所市場,政府和企業購買自己需要的碳排放額度。歐洲四個交易所參與了碳交易市場,即阿姆斯特丹的歐洲氣候交易所、奧斯陸的北方電力交易所、法國的未來電力交易所和德國的歐洲能源交易所。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全球僅以二氧化碳排放權為標的交易額近5年間增長了近2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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