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企業在香港發行綠色債券
實施意見提出,要發揮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示范引領作用。圍繞香港大灣區綠色金融中心建設,實現穗港綠色金融發展再升級。建設國際認可的綠色債券認證機構。鼓勵企業在香港發行經香港或國際認證機構認證的綠色債券。支持在香港、澳門發行綠色債券的企業和金融機構享受香港、澳門綠色債券有關扶持政策并做好協調服務。
此外,加強大灣區綠色金融標準對接。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合作,建設互聯互通的綠色金融產品服務、綠色企業和項目認定、綠色信用評級評估、綠色金融統計、金融機構及上市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等標準體系。
推動大灣區綠色金融市場互聯互通。支持廣州地區銀行機構與香港、澳門地區銀行機構以銀團貸款、跨境融資等方式支持大灣區重點綠色項目建設。鼓勵符合條件的港澳地區金融機構和企業設立合資證券、基金、期貨和保險公司及開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業務。鼓勵穗港保險機構合作開發綠色保險產品。探索綠色金融改革創新試驗區產融對接系統功能和信息對港澳地區金融機構開放。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環境信用信息共享查詢和綠色企業信用聯合獎懲機制。
在加強綠色金融風險防范方面,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駐粵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協同的監管機制,對環境和社會風險管控不力的金融機構強化監管約束。發揮廣州金融風險監測防控中心作用,綜合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強綠色金融風險防控。加強與香港、澳門金融管理部門聯系,探索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綠色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實施意見提出要支持培育綠色金融專業人才。在市高層次金融人才評定項目中開展綠色金融高級專業人才評定,對經認定的現有綠色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獲評當年給予補貼10萬元;對新引進的綠色金融高級專業人才,給予安家補貼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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