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包括直接投融資、碳指標交易和銀行貸款等。“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準確地說,主要涉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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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金融是環境金融的分支,主要指創造基于市場的、用來完成環境目標和轉移環境風險的金融1二具。商業銀行向項目開發的企業提供信貸,在二級市場上充當做市商角色,為碳交易提供必要的流動性,并開放各種創新的金融產品。為最終使用者提供風險管理工具等”。
所謂碳金融,是指由《京都議定書》而興起的低碳經濟投融資活動,或稱碳融資和碳物質買賣,亦即服務于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等技術和項目的直接投融資、碳權交易和銀行貸款等金融活動。
所謂碳金融,是指服務于旨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各種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動,主要包括碳排放權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和投資、低碳開發項目投融資以及其它相關金融中介活動。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ai fan g.com
碳金融是指與碳特別是與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有關的金融活動,也可以叫做“碳融資”,主要包括銀行貸款、直接投融資和碳指標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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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各位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目前對于碳金融的界定均指向服務于減少或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金融活動。據易碳家了解到,從這些概念界定中,我們很難了解碳金融的全貌及其核心問題,很難系統把握碳金融構建的特征?,F實情況是,我國金融機構碳金融發展的實踐活動僅僅停留在信貸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表面層次,系統性的碳金融體系建設還沒有完全展開,在碳金融發展法律體系、碳金融規章制度、碳金融監管和執行機構、碳金融業務、碳金融投融資工具、碳金融市場等方面均存在許多不足,無暇顧及對碳交易定價權和碳交易結算貨幣主導權的安排與爭奪。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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