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減排量可用于國際和國內目的,有助于全球排放減緩
界面新聞:除了雙重計算和相應調整外,還有沒有其他的分歧點?
段茂盛:舉一個極端的例子,中國境內做了一個減排項目,在第6.4條機制下獲得了減排指標。國內有一個公司說想購買這些減排指標,抵消自己的碳排放,那么中國需不需要對NDC排放進行相應調整呢?
我們認為當然不需要,雖然這個企業用于自身減排,但被抵銷的排放還是發生在中國境內。但也有一些國家認為應該進行相應調整。去年談判我們花了很多時間去解釋這個問題、說服各個締約方,后來各方都同意了我們的觀點。因此,現在第6.4條機制下的減排指標又被分為兩大類,用于國際減排目的和用于國內目的的,前者需要進行相應調整,后者則不需要。
此外還有個很重要的問題,一個國家出售自己的減排指標后,它能不能反悔?這比較復雜,因為反悔可以發生在不同的階段:第一,批準項目后;第二,項目產生減排指標并出售給其他國家,但還沒被使用;第三,減排指標已經被使用。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有些締約方比較激進,認為賣出去了也可以反悔;但很多締約方覺得如果可以隨時反悔,以后就沒人敢買減排指標了。最后的結論是東道國可以反悔,但是只能發生在減排指標出售之前,即批準了一個項目后,可以隨時撤銷對它的批準,但如果交易已經發生了,就不能再反悔。
界面新聞:所以,6.4下的減排量主要區分為國際和國內?
段茂盛:對,第一類就是用于國際減排目的,不管減排指標是否在NDC范圍之內產生,都需要進行相應調整。 還有一類是用于國內的減排目的,則不需要進行相應調整。談判的時候,我們提議將國內減排目的起名叫國內碳定價機制目的,但有個別國家不同意,認為還有甲烷等其它溫室氣體氣體,所以后來改名為溫室氣體定價機制。當然用于國內目的也包括Result-Based Financing,基于成果的融資,本身并不以賣減排指標為目的,更多是一種融資手段。
界面新聞:當時談判有沒有提到《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下的項目如何過渡?
段茂盛: CDM下的項目如何成為第6.4條機制下的項目以及清潔發展機制下的CER如何用于國家自主貢獻(NDC)等,需要《巴黎協定》第6.4條監督委員會和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進行合作,把運行渠道建立起來。COP27是一個締約方會議,沒有就此進行非常詳細的技術性討論。
界面新聞:有人認為《巴黎協定》第六條實際上是一種碳抵消機制,沒有實質促進碳排放減少,您怎么看待這種說法?
段茂盛:我認為這種說法完全不了解《巴黎協定》機制。首先,它有相應調整,確保減排量使用的唯一性;其次,第6.4條機制下有“全球總體減緩”規則。過去在CDM下,一個項目產生10萬噸減排指標,就可以賣10萬噸減排量,是零和合作,因為合作前后合作雙方的總排放沒有變化。但《巴黎協定》第6.4條機制要求雙方合作后,總排放必須要減少。
舉例來說,一個第6.4條減排項目產生100萬噸減排指標,雖然可以獲批100萬噸減排指標,但其中2萬噸在簽發后會直接被轉入一個賬戶予以注銷,可以在市場上流通的部分就是98萬噸。對于東道國來說,其NDC排放按照100萬噸進行相應調整,但購買方最多可以抵消98萬噸的排放,通過合作減少了2萬噸的排放。
但合作方法下的規則不同,并沒有明確地要求合作雙方必須實現全球排放的總體減緩。
界面新聞:《巴黎協定》對中國全國碳市場有沒有什么影響?
段茂盛: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從長遠來看,會有影響。首先,第6條為《巴黎協定》下的指標跨境轉移提供了核算基礎。過去會擔心雙重計算的問題,但現在有了相應調整的規定,可以順利開展指標的跨境交易。如果中國政府批準,中國企業也可以購買國外項目產生的減排指標用于國內碳市場的
履約目的,并且這種交易也有助于中國實現NDC減排目標。其次,如果中國政府批準,國內項目通過第6.4條機制產生的減排指標也可以直接用于國內碳市場。此外,如果未來中國碳市場與其他國家碳市場連接,第6條也提供了核算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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