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達國家長期把持碳排放核查方法體系和數據庫建設體系的國際話語權
國際
碳核查標準體系建設方面,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編制的一系列《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及相關配套文件,對溫室氣體排放概念及核查方法做出了權威解釋,奠定了世界各國建立溫室氣體清單和減排
履約遵循的方法和規則。由于發達國家
綠色低碳轉型開展較早,《指南》的編纂工作長期由發達國家研究機構及
專家所把持。近年來,發展中國家參與度逐漸提升,《指南》2019年版中來自發展中國家的
專家比例已從《指南》2006年版時的24%提升至42%。然而,由于2019年版《指南》只是對原有版本的補充和完善,目前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經濟體在碳排放核查體系制定方面的影響力依然十分有限。
國際碳數據庫建設方面,國際能源署(IEA)、美國橡樹嶺國家實驗室(CDIAC)、全球大氣研究排放數據庫(EDGAR)、美國能源信息署(EIA)、世界銀行、世界資源研究所和英國石油七家機構來自發達國家的碳排放核查機構已經覆蓋了絕大部分國家的碳排放核查數據,并被各類研究機構廣泛采納。基于目前的碳核查國際標準體系,國際機構對我國碳排放量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例如,與中國歷次向國際社會提交的《氣候變化國家信息通報》相比,英國石油核查的2005年中國碳排放量高估7.6%;與中國科學院的碳專項相比,英國石油核查的2005年中國碳排放量高估23%。此外,自從我國2002年加入WTO以來,基于生產活動的碳排放量要顯著高于基于需求活動測算的碳排放,這部分差值本應隨著貿易轉移至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這種基于需求活動的碳排放核查更能體現出公平性,也更利于我國在氣候談判中爭取主動。然而根據國際社會目前所采用的“領土內排放責任”減排原則,以及歐美研究機構WIOD(世界投入產出數據庫)和GTAP(全球貿易分析項目)等數據庫的全球投入產出數據,我國的碳排放總量中承擔了本應由他國承擔的碳排放額。依據現有碳核查國際標準,我國以較短的時間完成發達國家耗費60—100年實現的減排歷程,面臨著艱巨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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