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8世紀后半葉以來,人類社會開始進入大量使用化石燃料的工業時代。特別是自1850年以來,人類使用化石燃料的規模迅速增加,化石燃料的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等)急劇增加。
根據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第五次報告,如果要在大于66%的概率條件下,將人為二氧化碳單獨引起的升溫限制在2攝氏度(相對于1861~1880年)以內,則需要將1861~1880年以來所有人為二氧化碳累計排放量限制在790GtC。
在歷屆的氣候大會上,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雙方該承當多少“
碳減排”責任,一直是爭論的焦點。從發展的動態過程看,發達國家
碳排放總量和人均排放量都已經過了峰值點,在近幾年呈現緩慢下降趨勢。
中國作為人口大國,人均排放量隨著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提高也在迅速增加,2010年升至G20國家的平均水平,到2016年,中國人均溫室氣體排放為8.8噸二氧化碳當量,比G20國家平均值高17%。可見,“排放總量大但人均排放低”已經不適合描述中國,但這并不是發達國家推卸“碳減排”責任的借口。
1997年,巴西政府提出的“巴西案文”給出了累計排放的概念,該案文估算了不同國家地區的排放源對全球氣候變化的相對貢獻,強調由于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有一定的壽命期,全球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200多年間溫室氣體的排放造成的。
美國學者Smith更是早在1992年指出,溫室氣體排放引起全球變暖是因為地球暴露于這些氣體之中造成的后果,但瞬時排放強度對于變暖的作用相對較小,討論各國的責任最好是比較按時間累計的歷史總排放量。(參考文章:Allocating responsibility for global warming:The natural debt index)
Smith還提出自然債務指數的概念,即將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歷史數據以這些氣體在大氣的存留時間為權重加成,在平均分配到各國的人口,這是人均溫室氣體歷史累積概念雛形。
與人均歷史累積碳排放相比,發達國家提出的“人均趨同”、“祖父原則”、和按GDP比例分配等原則雖從不同角度量化了碳排放權益分配的理念,便于實際操作執行,卻忽視了歷史排放對當前溫室氣體濃度升高的巨大影響。
對比發現,在1990至2010年間,中國碳排放總量已經向傘形國家逼近,人均碳排放則與歐盟主要排放國接近。近20年來,歐盟主要排放國和傘形集團總量和人均都有緩慢下降趨勢。但是從人均歷史累積碳排放的角度看,從1900年起,歐盟與傘形集團一直高于中國。至2010年,我國每人歷史累積排放只有0.406tC,傘形集團和歐盟達到3.989tC和1.813tC,通過人均歷史累積碳排放對比,發達國家在歷史排放問題上負有很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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