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應基金于2009年正式運營,其資金來源為《京都議定書》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項目產生的經核證減排量(Certified Emissions Reductions, CERs)的2%的收益,發達國家自愿捐資及少量投資收入。截至2014年12月,通過CERs項目獲得資金1.9億美元,獲得捐贈額為2.8億美元。截至2016年11月,AF共為適應氣候變化投入了3.57億美元,保護了12.62萬公頃自然棲息地,有63個國家批準通過了適應基金協議,發展中國家的直接受益達到了36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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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碳價格走低使得AF的資金無法獲得穩定保障。且在基金運營過程中,其資源分配在實際運營中基本遵循“先到先得”原則,對脆弱國家優先的初衷并沒有在項目審批流程及項目融資標準中得到貫徹。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隨著《京都議定書》第二個承諾期的臨近以及GCF的設立,AF的發展前景及與GCF的關系頗受關注。AF的優勢在于通過在用款國指定國家操作實體(Nat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NIEs)或區域操作實體(Regional Implementing Entities, RIEs)的方式,為用款國直接提供符合國家所有權以及國家需求的資助(而不是通過聯合國機構或多邊發展銀行),且能夠對小型的、為地方量身定制的適應項目提供目標化的支持。目前在GCF較為靈活和開放的治理框架下,能夠與GEF和AF指定的國內實體進行合作。未來很有可能AF通過從GCF獲得部分資金的方式,繼續發揮其在適應項目執行方面的優勢,以簽訂合作備忘錄或法律協議的形式獲得授權運作GCF的部分適應資金。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