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對在開展碳匯造林、科研、宣傳和與其相關的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yè)、組織、團體及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 ta np ai fan g.com
第九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本金可以存入金融機構(gòu)收取利息,也可以通過購買有價證券等有效途徑,促其安全保值增值。基金增值收入仍納入該基金用于開展相關項目活動。 本+文+內(nèi)/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wǎng)-tan pai fang . com
第十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項目由國家林業(yè)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和捐資方共同管理,具體管理和技術(shù)要求見《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綠色碳基金碳匯項目造林技術(shù)暫行規(guī)定》。 夲呅內(nèi)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wǎng)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第十一條 依據(jù)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對注入中國綠色碳基金的資金將收取3%-10%的管理費,具體比例,將根據(jù)捐資額度,本著共同協(xié)商原則,由捐資方、國家林業(yè)局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國綠化基金會在共同簽署的協(xié)議中加以明確。管理費的提取按捐資額度,原則上控制為:1億元(含)以上按3%提取;5千萬(含)以上,1億元以下,按4%提取;1千萬(含)以上,5千萬以下按5%提取;1千萬以下按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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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中國綠色碳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接受國家、社會與捐資人的監(jiān)督;籌集、使用、管理情況,每年向中國綠化基金會監(jiān)事會、中國綠色碳基金執(zhí)行理事會和基金捐資人報告一次,并以公報形式向社會公布。同時,接受審計部門審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國綠化基金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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