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兩部委日前表示,將盡快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建立引導和推動新興產業發展、扶持創新型中小企業成長的長效機制。
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的背后,是我國實施多年的新興產業創投計劃。早在2009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就決定實施這一計劃,擴大產業技術研發資金創業投資
試點,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
試點。2011年兩部門又聯合發文,明確中央財政資金通過直接投資創業企業、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進新興產業發展。國家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實施以來,在推動利用國家產業技術研發資金,聯合地方政府資金,吸引社會資本,參股設立創業投資基金方面,取得了較大成效,發揮了較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今年5月,國務院常務
會議對此進行了專題研究,
會議決定,成倍擴大中央財政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規模,加快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實現引導資金有效回收和滾動使用,破解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題。
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國家鼓勵設立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參股的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基金。創投企業申請設立政府參股創投基金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投資領域和方向
參股創投基金應集中投資于節能環保、信息、生物與新醫藥、
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進裝備制造、
新能源汽車、高技術服務業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高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領域。重點投向具備原始創新、集成創新或消化吸收再創新屬性、且處于初創期、早中期的創新型企業,投資此類企業的資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冊資本或承諾出資額的60%。
二、申請條件
主要發起人(合伙人)、參股基金管理機構、
托管銀行已基本確定,并草簽發起人協議、參股基金章程(合伙協議)、委
托管理協議、資金托管協議,其他出資人(合伙人)已落實,并保證資金按約定及時足額到位。
每支參股基金募集資金總額不低于2.5億元人民幣,其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各出資5000萬,其他出資人出資額合計不低于1.5億元;除參股基金管理機構外,其他出資人出資額不低于1000萬元;除政府出資人外,其他出資人數量一般多于3個(含),不超過15個(含)。
主發起人的注冊資本或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具備較強實力和出資能力。
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已在大陸注冊,且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企業投資或基金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至少有對3個以上創業投資的成功
案例,無其他不良記錄。參股基金管理機構應對參股基金認繳出資,具體出資比例在參股基金章程中約定。
三、申報審批程序
參股基金企業組織編制參股基金組建方案,報省發改委、財政廳預審后,聯合報送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審核。
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組織
專家對上報方案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機構對擬參股基金開展盡職調查和入股談判。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參考受托管理機構盡職調查意見,正式確認參股基金方案并批復中央財政出資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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