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排放報告核查
重點排放單位完成排放報告初次填報后,須委托經市主管部門備案的核查機構進行核查,并在填報系統選定已委托的核查機構。
核查機構通過填報系統查看委托方提交的排放報告,并按照《北京市碳排放權交易核查機構管理辦法(試行)》開展核查工作。核查工作結束后,核查機構應向委托方出具電子版排放核查報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三)核查報告填報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重點排放單位根據核查機構的核查結果修改調整排放報告,并通過填報系統提交修改后的排放報告及核查報告。核查機構通過填報系統確認重點排放單位提交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無誤后,向重點排放單位提供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核查報告。
重點排放單位應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門提交加蓋公章的紙質版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
四、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審核
每年5月31日前,市主管部門完成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的審核及抽查工作。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機構可通過填報系統查詢審核結果。
未通過市主管部門審核的重點排放單位應按審核結果要求調整排放報告和核查報告,并報送市主管部門審核。核查報告兩次審核不通過的,由市主管部門指定核查機構重新核查,其核查結果作為最終結論。(完)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