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配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拒絕接受核查和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公開通報其違規行為;3年內不得享受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財政補助資金;3年內不得參與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的節能環保及應對氣候變化等方面的評先評優活動;配額管理單位屬本市國有企業的,將其違規行為納入國有企業領導班子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另外,相關《決定》也于4月23日開始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也包含了更高層面的懲罰機制。
該《決定》規定,配額管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報送碳排放報告或者拒絕接受核查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配額管理單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配額清繳義務的,由主管部門根據其超出清繳配額范圍的碳排放量,按照清繳期屆滿前一個月配額平均交易
價格的3倍予以處罰。第三方核查機構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由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這相當于人大立法,給予重慶
碳市場像深圳
碳市場一樣法律的保障。事實上,這樣可以保證在重慶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開展期間有一個法律依據”,前述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表示。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