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按照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和標準要求,制定排放監測計劃并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和所在市(州)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備案,重點排放單位應嚴格按照經備案的監測計劃實施監測活動。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更時應及時報備。
第十七條 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編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并按時在線填報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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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備案名單,并對核查活動進行監管。核查活動應采用政府購買服務等市場方式,核查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核查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碳排放核查工作,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和重點排放單位所在的市(州)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提交核查報告,并對其報告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規范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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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機構不得與被核查的重點排放單位有影響核查結果準確性的業務關系,不得弄虛作假。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核查人員應當具備碳排放核查相關業務能力,不得泄露國家機密、重點排放單位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
第十九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對以下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與核查報告進行復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一)排放報告數據異常的重點排放單位;
(二)核查報告數據異常的重點排放單位;
(三)除(一)、(二)規定以外一定比例的重點排放單位。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承擔復查工作的核查機構不得與前次核查機構相同,復查后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復查報告。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復查報告和市(州)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提交的初審意見,審核確認重點排放單位上年度的排放量。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市(州)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應當對核查機構提交的核查報告進行初審,并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報送初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放單位在每年的履約日期之前,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提交不少于上一年度經確認排放量的排放配額,視為完成履約。重點排放單位存在復查情況的,應在復查工作完成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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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本省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部分年度配額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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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排放單位可使用省外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消其部分排放量,抵消比例由省碳交易主管部門確定。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三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每年將重點排放單位履約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自愿減排項目管理與交易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四條 鼓勵省內、外重點排放單位及符合交易規則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主動參與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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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本省交易主體積極參與省內、外配額市場交易及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
第二十五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當將配額有償分配所取得的收益,部分用于購買碳交易產品,用作市場調節和碳減排激勵。 禸*嫆唻@洎:狆國湠棑倣茭昜蛧 τāńpāīfāńɡ.cōm
鼓勵機構、組織、企業和個人以“碳中和”的形式購買碳交易產品,抵消因舉辦展覽、會議、競賽等活動或生產、生活消費產生的碳排放量,體現綠色低碳社會責任。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第二十六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碳普惠制度研究和設計,推廣低碳生產、生活和消費模式。
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重點排放單位名單、重點排放單位排放和配額清繳情況、具備資質的核查機構名單、經確定的交易機構名單等。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第二十八條 交易機構應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時公布每個交易日的交易行情、成交量、成交金額等交易信息。
第二十九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對下列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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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省范圍內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監測計劃、排放核查、配額清繳和交易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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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查機構的相關業務情況;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a np ai fan g.com
(三)交易機構的相關業務情況;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四)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情況。
市(州)、縣(市、區)碳交易綜合協調部門對下列活動進行督促和指導: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0排0放^交-易=網 ta n pa i fa ng . co m
(一)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報告、監測計劃、排放核查、配額清繳和交易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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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區域內其他市場參與者的交易情況。 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 an g.com
第三十條 省碳交易主管部門建立重點排放單位、核查機構、交易機構和其他市場參與者參加碳排放權交易的相關行為信用記錄,并納入信用管理體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向省碳交易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舉報交易市場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受理部門應針對舉報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反饋舉報人,同時為舉報人保密。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 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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