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金融”的興起源于國際氣候政策的變化以及兩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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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全球主要經濟體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簽訂了第一個有法律約束性的國際條約《京都議定書》,創建了清潔發展機制。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中的發達國家締約方規定了在2012 年前的量化減排指標。發達國家為達到《京都議定書》限定的量化減排指標,可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金購買核證減排量(CER),發展中國家則可實施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特定項目,向發達國家出售CER,提高項目的盈利性和還款保障性。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浦發銀行曾為陜西兩個水電項目引進了CDM,該項目每年將至少帶來約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占其主營業務收入約30%。
以上述陜西兩家在建水電廠引進的CDM項目為例,相比火力發電,水力發電一年可以減少20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碳減排量的價格約8歐元/噸,也就是說,在引進CDM項目后,只要這兩家水電廠正常發電,每年就可以獲得約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 夲呅內傛萊源亍:ф啯碳*排*放^鮫*易-網 τā ńpāīfāńɡ.cōm
如果未引進CDM項目,這兩家在建的水力發電廠裝機容量合計為7萬千瓦,年發電時間約為3000小時,按照平均每度電0.30元的價格計算,其年收入近人民幣6000萬元。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0放_交-易=網 t an pa ifa ng . c om
每年的售“碳”收入就可以達到其主營業務收入的30%!這對企業來說確實是一舉多得之事。在項目融資過程中,如果企業可以預見每年的售碳收入,就可避免融資過多并減少融資支出,同時售碳收入可作為還款來源。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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