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是目前全球最大的
碳交易市場,也被認為是
碳排放制度建設最先進的地區,通過對各企業強制規定
碳排放量,為全球減碳做出巨大貢獻,在世界
碳交易市場中具有示范作用。其成熟的運行機制對我國
碳市場建設有何啟示?
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展戰略和規劃處二級調研員汪燕曾撰文表示:“健全的法律法規是碳市場建設的前提。歐盟制定了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諸多基礎法律文件,確定了各成員國必須遵循的共同標準和程序,各國所制定的排放量、排放權的分配方案也需經歐盟委員會審核許可后才能生效。正是因為有了完善的法律保障,歐盟的減排效果明顯好于美國等沒有國家強制碳排放立法的國家。”
目前,我國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在武漢大學法學院院長秦天寶看來,雖然我國已構建起碳達峰
碳中和“1+N”政策體系,但政策要求尚未完全上升到法律層面。“雙碳”工作具有明顯的政策先行特點,主要依靠國家政策和部分地方立法予以規范。然而,政策對交易中的很多核心問題,比如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碳交易中心的地位以及交易流程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還缺乏明確規范。因此,實現“雙碳”目標須盡快完善碳市場司法協同機制。
此外,汪燕介紹,完善的MRV制度是碳市場建設的關鍵。MRV是指對企業碳排放量的監測、報告和核查制度。進入碳交易市場的企業有義務對其一年的碳排放量相關數據進行監測,并將所有數據和監測情況形成碳排放報告。為了體現數據的公信力和透明性,企業需將碳排放報告交由第三方機構核查后進行交易。歐盟的MRV體系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試運行階段,企業的碳排放數據是不存在的,排放權只能根據估計發放給企業,由此產生了排放權發放過多、市場
價格大幅波動等諸多問題。但歐盟利用數年的試驗期,不斷收集、修正企業的碳排放數據,現已建立龐大的企業碳排放數據庫,同時也建立了完整的MRV體系。
汪燕進一步表示:“對于一個交易無形產品的市場來說,市場參與者的信任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數據上弄虛作假的行為,都將打擊市場參與者的信心。我國的碳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企業碳排放數據的監測、報告、核查還是薄弱環節,建立真實、準確、全面的碳排放數據還有大量工作要做。”
從國外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歷程來看,大都經歷了由小到大、逐步擴大控排行業、降低市場門檻、增加清單企業的發展過程。如何將國外成熟的機制引用到我國的碳市場建設中?中國社會科學院數量經濟與技術經濟研究所副編審陳星星認為,首先可以參考歐盟碳市場制定的三階段發展路徑和第四階段(2021—2030年)時間表,以3到5年為一個周期建立清晰的碳市場發展路線圖,對企業的減排過程采用動態調整的模式。其次,盡快建立和實施
碳配額總量
拍賣分配機制,
拍賣收入用于提高能效和發展
清潔能源的比例不低于三成。為保證中國碳排放交易市場的
碳價平穩運行,在引入碳排放拍賣分配機制后,可以參考歐盟的市場穩定儲備機制(MSR)、加州碳市場和韓國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先進做法,在引入拍賣機制后,盡快建立配額價格抑制儲備和“柔性”市場調節機制。同時,完善信息披露、市場監管與風險管理制度,建立接軌國際的核查及數據管理制度。加快引入做市商制度增加市場流動,提供多元化、數字化
碳金融產品和管理工具。
“健康有序發展碳金融,有助于更有效發現合理碳價,完善碳定價機制,推動納入碳市場的控排企業以成本效益優化的方式實現
碳減排目標。”近日,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董事長賴曉明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當前,碳市場作為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政策工具,也逐步成為
綠色生態價值實現的路徑,對
綠色低碳的科技、投資、產業發展有重要意義。建設一個規模巨大、健康繁榮、活躍有效的碳市場,不僅僅是
碳減排的要求,也是綠色金融發展的需求。
對比全球成熟碳市場,歐盟碳交易市場從2005年運行開始,就開展了碳配額和核證減排量等金融交易,衍生品交易量占碳市場交易總額的90%以上。如今,歐盟碳交易市場擁有豐富的產品種類,包括現貨、期貨、期權等。
反觀中國市場,目前的
碳期貨、碳期權品種仍在開發階段,推出的碳金融衍生品在種類和規模上難以滿足全國統一碳市場的發展需要,仍有很大的成長進步空間。業內人士指出,下一步應該積極探索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金融屬性,打通碳金融現貨和衍生品的交易界限,分階段推進碳金融產品建設,吸引更多資本進入減排領域,以市場化機制促進我國碳市場更好地發揮
節能減排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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