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條例的出臺是全面規范
碳交易管理、促進應對氣候變化和碳達峰
碳中和工作的法治需要#e#
2018年的機構改革建立了新的應對氣候變化監督管理體制。為了攜手各國共同應對全球氣候變化,我國于2020年9月宣布了與碳減排有關的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了有序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必須加強應對氣候變化及其中的碳達峰碳中和法制建設。由于我國尚未出臺應對氣候變化及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綜合性法律法規,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生態環境法律法規也沒有系統規定應對氣候變化及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監管體制、制度和機制,為了一些急迫開展的工作,可以針對具體的工作率先制定專項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在碳減排工作中,碳排放權交易被國際證明為一種有效的碳減排市場工具,為此我國在
試點的基礎上于2021年7月啟動了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2018年機構改革后,為了促進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及管理的規范化,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12月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并于2021年5月發布配套的《碳排放權登記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碳排放權結算管理規則(試行)》等規范性文件。但是,由于這些規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階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規,在實施中會出現一些困難。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層次更高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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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行政法規須有立法依據。《立法法》第72條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而《憲法》第89條規定國務院行使職權中的“生態文明建設”包含應對氣候變化工作,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包含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包含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工作。按照這一邏輯,國務院有權依據《立法法》第72條和《憲法》第89條的職責規定,針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制定行政法規。在這個背景下,暫行條例的制定,對于形成各方參與、各方負責、權責匹配的碳排放權交易法治格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并為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的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的司法解決奠定了堅實的法制基礎。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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