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拍賣比例增加帶來的減排效果是顯著的
歐盟碳排放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
履約與懲罰機制逐步完善#e#
沒有嚴格的履約機制和對違反規則嚴厲的懲罰,就談不上真正的約束。
早在市場運行初期,歐盟對超額排放僅采取罰款的處理方式;從第二階段開始,為提高違約成本,歐盟將每噸超排罰款金額由40歐元提升至100歐元,同時要求企業次年補繳上一年度超額排放量。
要知道在第二階段,歐盟碳交易市場價格區間僅在6~28歐元/噸,即使第三階段最高價格也不過30歐元/噸,企業完全可以通過交易的方式在市場中獲取配額。補繳制度和高額的違約罰款,徹底阻斷了超排的可能性。
監測、報告與核查制度也在逐漸完善。就像資本市場中企業需要披露財務信息,由審計和監管機構進行核查,碳市場中也有相似機制,只是關注的對象從財務信息變為碳排放信息。
歐盟委員會將早年的MRV執行指南升級為監測與報告法規(MRR)、認證與核查法規(AVR),確立了MRV政策法規管理體系;
后續在法規基礎上,明確對上報數據質量的管理要求和執行方法,進一步修改完善了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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