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碳市場面臨的挑戰
制度體系有待完善,須提高管理層級和處罰力度,提升管理精度。目前出臺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為部門規章,一些管理要求尚無法上升到法律層面,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也不足(最高罰款為3萬元),企業違約成本低,約束力有限。同時,除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外,具體針對交易市場風險控制、違約管理、信息管理等相關交易細則尚未出臺,有待進一步優化。
交易主體類型和覆蓋行業單一,多樣化市場需求待培養。目前全國碳市場交易主體僅為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同樣的行業屬性和主體屬性導致交易主體的交易目的和風險偏好相似、交易多為履約需求驅動,受行業政策影響較大,易形成單邊市場。
交易產品待豐富,
碳資產管理和
碳金融待創新。目前全國碳市場僅有碳排放配額現貨,減排量市場交易也較為分散,市場結構上也尚未形成一二級市場同步推進的態勢。
碳金融及
碳資產管理產品目前也還研究完善過程中,企業內生的融資融碳、資產管理、風險管理等需求尚缺乏有效工具。
企業尚未建立起適應碳交易體系的內部管理機制。多數企業參與碳交易體系時間較短,在內部管理制度、管理能力、管理人才隊伍等方面均存在較大短板,對于如何通過有效的排放管理、配額資產管理和交易參與等實現企業碳領域的合理規劃和優化發展,缺乏實際的方法和措施。從管理而言不利于企業自身減碳和可持續發展,從交易而言也不利于企業短期的市場參與和長期的碳資產規劃。
財稅、司法等配套政策有待進一步明確。碳排放權作為落實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愿景的市場化工具,在法律屬性、制度體系和管理方式上均具有突破和創新。因此,財稅、
會計處理和司法處置等相關配套政策、指導文件和標準化操作流程等尚有待明確,更好支持市場合規管理、激發企業交易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碳市場與其他環境能源市場的協同機制仍待完善。今年4月發布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提出建設高質量市場體系的總體要求和基本方略,為建設統一、規范、高效的碳市場指明了方向。作為通過市場機制創設的政策工具,我國目前除碳排放權交易外,還存在用能權交易、綠電交易、
排污權交易、碳普惠等多項環境能源市場,溫室氣體排放控制和其他環境能源資源配置缺乏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規劃。此外,在《巴黎協定》《格拉斯哥氣候公約》等引發的全球氣候治理新秩序下,如何應對國際碳市場間的合作及銜接,攜手應對氣候變化,引導全球氣候行動健康發展,也是當前和未來一段時間需要關注的重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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