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時期,全國碳市場發展面臨哪些關鍵問題?
生態環境部將從法律法規、數據質量、市場功能等方面強化全國碳市場建設
“碳排放權交易是新生事物,全國碳市場建設是一個邊學邊干、不斷完善的過程,不僅需要借鑒國外主要碳市場和試點碳市場經驗,還需要及時總結自身建設經驗,發現問題,探索有效解決方案。”張昕強調,“應正確認識全國碳市場的作用定位。既不過度強調其金融屬性,碳市場不是投機獲利的工具,應堅持全國碳市場和
碳金融作為減排政策工具的基本定位,穩步推進全國碳市場建設,健康有序發展
碳金融;也不必過度擔心其對經濟發展的影響,碳市場將為降本增效實現減排目標提供有效的市場機制途徑,還可以靈活適應能源市場、宏觀經濟變化,與能源等市場機制協同發揮作用,對經濟綠色低碳轉型發展具有重要的激勵作用。”
除了需要強化對碳市場基本定位的認識外,回顧第一個履約周期,暴露出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張昕表示,一是亟待提升法律法規層級。目前,《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是全國碳市場運行的法律法規基礎,層級相對較低,無法支撐形成全國碳市場部委聯合監管和支持機制,尚未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懾。例如,全國碳市場碳排放數據核算、核查不規范,甚至出現弄虛造假現象,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弱,個別技術服務機構法律意識淡薄。
二是需不斷強化日常監管,例如,就碳排放數據管理而言,不能僅依靠開展年度核查,還應建立完善數據質量日常監管機制;又如,由于部分地方主管部門人手少、監管能力較弱、財政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等原因,導致日常監管力度不夠,須要著力克服困難,壓實重點排放單位責任。
三是需提升
碳交易的活躍度,改善配額的流動性。全國碳市場開市后,配額成交價、成交量經小幅上漲后逐漸走低,直至臨近履約才出現成交量價齊升的現象,總體上看交易活躍度較低,配額成交量較少。全國碳市場交易活躍度情況雖然符合碳市場作為政策市場的規律,但是全國碳市場僅有配額現貨交易,而且交易主體僅為發電行業,也是全國碳市場交易活躍度低的重要原因,需要通過擴大交易主體范圍、豐富交易品種等方式解決。
四是構建長效能力建設和宣傳機制,有針對性地提升主管部門、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參與全國碳市場的能力,及時完整準確地宣傳全國碳市場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規范,正本清源,為全國碳市場建設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十四五”時期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關鍵期、窗口期,如何穩步推進全國碳市場健康發展?
“全國碳市場建設是復雜的系統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應循序漸進建立完善全國碳市場。生態環境部將從法律法規、數據質量、市場功能等方面強化全國碳市場建設,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張昕說。
不斷夯實全國碳市場的法律法規基礎。推動《條例》盡早出臺,明晰碳交易及相關活動參與主體的責任,規范碳交易及相關活動程序,明確相關部委的監管職責,構建部委聯合多層級監管與支持機制,加大對違法違規的處罰力度。在《條例》框架下,修訂完善碳排放權交易、登記、結算等管理辦法,并制定出臺碳排放核算和報告、核查技術與管理規則等其他配套管理規章和文件,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
強化數據質量監管力度。完善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強化數據質量日常監管等,壓實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對碳排放數據管理的責任,不斷建立完善技術規范體系,充分應用數字化、智能化技術提升數據質量和管理效率,加大對數據質量管理違法違規懲處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和征信懲戒管理機制。
不斷強化市場功能建設。逐步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行業覆蓋范圍,逐步納入水泥、有色、鋼鐵、石化、化工等高排放行業。逐年收緊配額分配,探索碳排放總量控制,適時引入有償分配配額。逐步豐富交易主體、交易品種和交易方式,適時引入非履約主體和個人參與碳交易,強化碳金融標準和績效評估體系建設,健康有序發展碳金融,加強全國碳市場與綠電、用能權交易機制協同增效,建立完善以全國碳市場為核心的碳定價機制。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交*易^網 t a np ai fan 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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