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新國家和深圳機構改革方案的規定,《辦法》進一步調整完善了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體制:一是集中監管職能,提高管理效率。規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
碳排放權交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其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碳排放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明確相關部門職責,形成監管合力。發改、統計、工信、交通運輸、財政、住建、地方金融監管、國資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監管職能。三是細化其他相關單位的責任,共同做好碳排放權交易工作。供電、供氣、供油等單位按規定提供相關用能數據,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統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