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遏制碳排放數據造假
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完善MRV法律法規體系,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應對報告質量負責
除通報中指出的咨詢機構篡改檢測報告、控排企業偽造臨時煤樣等動作外,記者向相關人員了解情況,一些檢測機構也會參與進作假鏈條中。
“有些檢測機構編造控排企業檢驗檢測樣品重量、委托日期等信息。編造全水分數據,折算得到收到基元素碳含量結果,并據此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報告。還有些檢測機構偽造煤質分析委托單等原始記錄。由其他人員代替授權簽字人簽發檢驗檢測報告。”一位業內人士說。
上述技術支撐人員解釋道:“碳排放權交易是一種新生事物,社會對其普遍了解不足,重視不夠,監管不足,導致失守報告編制這一防線。”
他表示,碳排放報告編制過程一定要著重注意以下關鍵問題:重點核實燃料消耗量、燃煤低位發熱量、元素碳含量等實測參數在采樣、制樣、送樣、化驗檢測、核算等環節的規范性以及檢測報告的真實性;供電量、供熱量、供熱比等相關參數的真實性、準確性;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排放報告與現場實際情況的一致性以及有關原始材料、煤樣等保存時限是否合規等。
長期研究MRV機制的
北京化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劉學之認為,從源頭阻斷碳市場的數據造假行為,亟須改革MRV機制。相較于歐盟完善的MRV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缺乏法律效力等級高的MRV基礎性法律。目前,相關法律法規屬于部門規章性質,對地方政府和企業執行的法律強制性不足。
“各方都應對自己所要承擔的主體責任有所敬畏。”上述技術人員表示。
重點排放單位應切實承擔主體責任,對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咨詢機構應該在咨詢服務過程中秉持正向、客觀的態度,對其所編制的碳排放報告負責;檢測機構應對其所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的真實性負責;而核查機構承擔的工作性質有所不同,由于其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的監督性質,需履行對數據和報告核實、查證的職責,是報告質量和配額清繳的守門員。
地方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要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創新監管技術手段,提高管理效能,建立碳排放數據質量管理長效機制。
唯有各方都承擔好主體責任,建立起信息公開透明的機制,將數據造假彈性空間、尋租空間降為零,將更多心血和努力花在如何減排上,未來在碳市場交易中才不會出現一份真實報告與獲利上千萬元怎么選的荒誕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