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萬至3萬元的罰款金額對控排企業約束力有限
根據《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重點排放單位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由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對欠繳部分,由重點排放單位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量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
2萬至3萬元的罰款金額,業內普遍認為懲罰力度較低,無法起到威懾作用。
記者注意到,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正式發布后,罰款金額或將大幅增加。去年3月,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 意見的通知》。此次發布的條例草案,明確了對拒不履約企業的懲罰力度,提出在未履約處罰上,實施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則將在下一年度扣除未足額清繳配額。 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修改稿)>
ICF國際咨詢公司和中創碳投聯合發布的2021年中國
碳價調查指出,《管理辦法》受限于行政處罰的約束,僅規定2萬元到3萬元之間的罰款以及在下一年度扣除欠繳部分,對企業的約束力有限,只能作為《條例》正式出臺前的過渡條款。
當被問及哪種強度的處罰或激勵措施才能確保高履約率時,2021年中國碳價調查顯示,最受歡迎的選項是讓無法履約的公司留下負面的信用記錄,由此影響其從銀行獲得融資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