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深刻認識到自己非法采礦犯罪行為給山場造成了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我愿意對山場‘補種復綠’,并自愿認購水土保持項目
碳匯來彌補
碳匯損失……”11月26日上午,在上杭縣人民法院,被告人廖某榮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作出表示。
當日,上杭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礦破壞生態刑事案件,因被告人廖某榮等人自愿認罪悔罪,退出違法所得,且自愿以“補種復綠”方式修復生態,同時以認購水土保持項目碳匯方式替代賠償因非法采礦造成水土流失導致的碳匯損失,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廖某榮等6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4年2個月至1年8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這是龍巖審結的首例適用水土保持碳匯賠償機制刑事案件。
為鞏固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長汀經驗”,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助力“雙碳”目標,今年來,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水利局密切協同,依托省水土保持試驗站(監測站)、福建師范大學等高校科研單位力量,探索建立首個水土保持碳損失核算技術指南及賠償機制。
11月5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與龍巖市水利局聯合出臺《龍巖市關于在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水土流失刑事案件中開展生態修復適用水土保持碳匯賠償機制的工作指引(試行)》(下稱《工作指引》)并配套制定《水土保持碳損失核算技術指南(試行)》(下稱《核算技術指南》),形成了龍巖特色的水土保持司法碳匯機制,以司法手段加強水土保持工作有了方法指導。
在被告人廖某榮非法采礦破壞生態案中,龍巖市水利局委托省水土保持試驗站(監測站)、福建師范大學技術
專家實地野外調查,根據《核算技術指南》對被破壞山場造成水土流失導致的碳損失進行科學核算,評估出該非法采礦行為造成土壤和植被碳損失總量為169.82噸。上杭法院根據《工作指引》,引導被告人廖某榮自愿賠償碳匯損失量的2倍,從廈門市碳和
排污權交易中心認購“長汀朱溪河水土保持項目碳匯”339.64噸進行核銷,既就地彌補了水土保持碳損失,又提升了長汀水土流失治理成效。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表示,下一步,龍巖法院將持續樹牢
綠色司法理念,加大水土保持司法碳匯機制適用力度,進一步拓寬“綠水青山”向“金山銀山”的司法轉化通道,為龍巖市拓展提升水土流失治理“長汀經驗”,創建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先行區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記者 徐士媛 通訊員 溫連光 賴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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