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首批林業碳票認購協議在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簽訂。以認購林業碳票代償森林資源固碳釋氧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是宣城中院在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司法程序中的首次實踐,也是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助力國家“雙碳”目標戰略的有益嘗試。
2022年8月至11月期間,黃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對位于宣城市宣州區黃渡鄉及向陽辦事處某村山場的國外松進行濫伐。法院依法判決黃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11521元。2022年7月,孫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將位于廣德市邱村鎮某村山場的部分林木予以采伐。經確認,采伐行為導致一定時期內區域森林林業資源損失,森林生態系統固有的水源涵養、土壤保持、固碳釋氧、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維持等生態服務功能下降。法院依法判決孫某某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3萬余元。
案件辦理過程中,宣城中院基于上述違法行為造成的森林資源固碳釋氧等損失的客觀情況,充分考量案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履行方式的可選路徑及當事人修復、賠償能力等因素,深入釋法說理,黃某某、孫某某對自身行為已造成所涉地域生態環境破壞有了充分的認識,并自愿向涇縣國有林業發展有限公司購買林業
碳匯342.9噸。
該批協議交易的林業碳票項目
碳減排量是由涇縣國有林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利用馬頭國有林場森林資源,按照《宣城市林業碳票管理辦法(試行)》《森林生態系統碳儲量指南》開發并備案的林業碳匯項目,將通過數字化核銷的方式注銷。司法程序中的碳票認購將進一步促進林業生態價值轉化步入更為規范、靈活、高效的階段。
據了解,近年來,宣城中院在辦理破壞生態環境資源案件時,充分發揮環境司法審判職能,深入推進林業碳匯司法認購機制,為生態環境修復提供了新的路徑和方式,破解了傳統補種樹木等修復方式存在的存活率低、周期長等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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