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開發及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公告
為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規范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開發、交易工作,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根據有關文件政策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林業局起草了《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開發及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已征求相關省直有關單位意見并修改完善。現向社會征求意見,請于2024年4月27日前將意見反饋至省林業局生態保護修復處。
聯系電話:0898-65318045
通信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海府路80號(信封上注明《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開發及交易實施細則》征集意見)
郵編:570203
附件: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開發及交易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
海南省林業局
2024年4月11日
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開發及交易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規范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開發、交易工作,探索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和生態產品價值市場化實現路徑,根據《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 (海南) 實施方案》《海南省碳達峰實施方案》《海南省推進林業
碳匯工作方案》《海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堅持科學嚴謹、規范有序、穩步推進的原則,推進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開發、交易工作,開發符合省情、具有特色的林業碳普惠產品。堅持政府主導、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構建健康發展、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交易市場。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海南省行政區域內不以
履約為目的,地方性自愿林業碳普惠項目的開發、申報、審核、交易等工作。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是指《海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中界定的減排項目,主要用于
碳減排量交易。
第二章 項目開發管理
第五條 林業碳普惠項目開發應采用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備案的
方法學。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結合自身優勢領域開發林業碳普惠
方法學,由開發者向省林業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
專家評審通過后,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第六條 項目碳匯量應產生于2020年 1月 1 日之后,且產生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項目業主應為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原則上為項目邊界范圍內的清晰林權所有者。海南省脫貧戶及脫貧村集體林地,在符合方法學要求的情況下,可由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代為開發與申報。
第三章 項目申報管理
第七條 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實施及減排量申報登記流程如下:
(一) 編制申報文件。項目業主按照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備案的林業碳普惠方法學要求,編制項目申報文件。項目申報文件應包括項目信息、合規性證明材料、碳匯量計量與監測等內容。
(二)第三方審核:項目業主委托具有相關資質或業績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核,包括:對項目產生的實際減排量進行核查和認證,對項目文件進行技術審核、公示、專家論證等流程,并出具審核報告。
(三)合規性審核。項目業主將申報文件和第三方審核報告,送所在市縣林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進行合規性初審,并進行項目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初審合格后報省林業主管部門復審。省林業主管部門收到材料起 10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合規性復審。
(四)項目備案和減排量簽發。省林業主管部門在完成復審合格后,項目業主持相關材料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項目備案和減排量簽發。
第八條 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及減排量申報備案登記材料必須包括但不限于:
(一)項目業主的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二)林權證明文件;
(三)項目作業設計或經營方案;
(四)實施造林、營林碳普惠項目活動的開始日期證明文件;
(五)項目申報文件;
(六)林業碳普惠項目收益分配協議。
項目業主如有脫貧戶或脫貧村檔案證明文件、委托協議或聯合體協議的,應當一并申報登記。
項目第一個監測期后減排量申報登記,僅需提交登記申請表、項目申報文件、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
為保證申報材料與申報主體信息的真實性,申報流程中的所有材料將歸集至主體信用檔案。一經發現虛假材料,該行為將作為主體失信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影響主體信用評價,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按照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不再接收該項目業主、項目咨詢方、第三方審核機構等相關參與方三年內所有碳普惠項目申報材料。
第四章 碳普惠交易管理
第九條 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交易應符合《海南省碳普惠管理辦法(試行)》要求,交易雙方按規定進行線上或線下交易。
第十條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和個人開設碳賬戶后,可購買海南省林業碳匯,購買的海南省林業碳匯可適用于進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
碳中和,在完成交易后可申請注銷,并在海南碳普惠系統獲取注銷證明。
第五章 碳匯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國有林業碳普惠項目收益,按國有無形資產的相關規定處置。
第十二條 項目業主應加強林業碳匯收益管理,要有明確的收支明細,其中生態司法案件購買的林業碳匯資金要單獨建立臺賬。
第六章 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項目業主、項目咨詢方、第三方審核機構、運營主體等相關參與方需接受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以欺騙手段獲取林業碳普惠收益的,一經發現省林業主管部門將取消相關主體繼續參與海南省林業碳普惠項目的資格。
第十四條 行政機構工作人員在林業碳普惠相關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違規泄露企業 (單位) 保密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基準線:指在沒有擬議的項目活動時,最能合理地代表項目邊界內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未來情景。
林業碳匯量(減排量):森林吸收二氧化碳的凈增量,而非儲存量。
方法學:指用于確定項目基準線情景與項目情景、論證額外性、計算碳匯量、制定監測計劃等的方法指南。
碳中和:指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減排指標的方式或通過新建林業項目產生碳量的方式,抵消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等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第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商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
海南省林業局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 月 日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