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發改委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江西省林業
碳匯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全文如下: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于2021年4月16日印發《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贛環規字〔2021〕1號),根據文件要求,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在江西省
碳排放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并由交易機構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規則。為探索綠水青山轉化金山銀山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規范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行為,維護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我中心組織起草了《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按照反饋意見建議格式,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電子文檔請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征求意見時間自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8日。
聯系人:江西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 萬利利
電話:(0791)8850008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省府西二路3號省發改委綜合樓6樓
郵編:330000
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規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行為,維護林業碳匯交易市場秩序,保護交易參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改氣候〔2012〕1668號)、《江西省林業碳匯開發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贛環規字〔20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林業碳匯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循自愿、有償、誠信守約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影響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
第三條 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是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范圍內林業碳匯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江西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為全省林業碳匯交易提供交易場所和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提供交易、鑒證、清算、信息發布等相關服務。
第五條 江西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依法組織實施的江西省林業碳匯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六條 交易標的為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產生的減排量。
第七條 轉讓方為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業主。受讓方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及自然人。受讓的林業碳匯僅適用于進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或
碳中和,不可進行再次轉讓。
第八條 交易方式包括單向競價、協議轉讓、碳中和定價轉讓。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單筆交易數量應不少于1000噸。
第九條 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交易時間為交易日的9:30-11:30,13:30-15:30。國家法定節假日和交易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第三章 交易規程
第一節 總規程
第十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交易中心要求以實名方式在
交易系統中開設交易賬戶、在注冊登記系統中開設注冊登記賬戶。
交易雙方須確保提供的
開戶資料真實、完整、有效,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交易雙方按照本規則規定的交易方式,在交易系統中提交交易申請。
第十二條 確認成交后,交易系統自動生成電子交易憑證,交易憑證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 交易日閉市后,交易中心對當日所有成交辦理清算交收。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網站每個交易日發布前一交易日林業碳匯成交量及成交金額數據。
第二節 單向競價
第十五條 采用單向競價交易方式的,轉讓方在交易系統中提交掛牌申請,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掛牌申請的林業碳匯。單向競價掛牌申請內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標的名稱和代碼、
價格、數量、掛牌期限等。
第十六條 掛牌申請由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發布,掛牌期不少于3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意向受讓方在掛牌期限內提交報名申請,填寫擬受讓數量,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資金。報名申請通過交易中心審核后,交易系統按照“以掛牌價格購買擬受讓數量林業碳匯所需金額的20%”凍結交易賬戶中相應金額,作為交易保證金。
第十八條 競價期由自由報價期與限時報價期兩個階段組成。項目掛牌信息發布后即進入自由報價期,意向受讓方成功交納保證金后即可進行報價。自由報價期結束后即進入限時報價期。限時報價時間內,采用倒計時循環報價模式。
競價期內,意向受讓方可提出多次報價,再次報價不可低于當前最低有效報價(最低有效報價是指當前可獲得受讓資格的最低報價)。同一意向受讓方每報一個新的報價,原報價失去效力。報價指令在交易系統中確認提交后不可撤回或更改。報價結果以交易系統中報價記錄為準。
競價結束后,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取每個意向受讓方的最高報價和擬受讓數量,將轉讓標的分配給意向受讓方。當轉讓數量全部分配完畢或全部意向受讓方均成交時停止分配,受讓方各自的最高報價即為其競買成交價。
第三節 協議轉讓
第十九條 采用協議轉讓交易方式的,交易雙方應當協商一致,由轉讓方通過交易系統提出申請,意向受讓方通過交易系統確認后完成交易。
第二十條 協議轉讓申請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和代碼、價格、數量、意向受讓方交易賬戶等。
第二十一條 協議轉讓申請當日有效,即當日的申請,有效期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
第二十二條 轉讓方和意向受讓方應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成交條件的林業碳匯或資金。
第四節 碳中和定價轉讓
第二十三條 采用碳中和定價轉讓交易方式的,轉讓方在交易系統中提交碳中和掛牌申請,并確保交易賬戶中持有滿足掛牌申請的林業碳匯。碳中和掛牌申請內容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標的名稱和代碼、價格、數量等。
第二十四條 掛牌申請由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發布,掛牌量全部轉讓完畢后掛牌自動撤銷。
第二十五條 掛牌期限內,意向受讓方可通過“江西省碳中和
平臺”提交碳中和申請,填寫擬受讓數量。經系統確認后,以掛牌價格完成交易。
第四章 交易清算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在當天交易結束后進行交易清算。交易中心根據交易系統的成交數據,逐筆清算應收、應付的林業碳匯減排量、資金及交易雙方應承擔的交易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采用單向競價、協議轉讓交易方式的,林業碳匯減排量由轉讓方交易賬戶轉入受讓方交易賬戶;資金由受讓方交易賬戶轉入轉讓方交易賬戶。轉讓方可于下一交易日將結算資金從交易賬戶轉入銀行結算賬戶。
第二十八條 采用碳中和定價轉讓交易方式的,資金由受讓方轉入交易中心指定賬戶,交易中心定期轉入轉讓方指定賬戶。通過碳中和定價轉讓成交的林業碳匯由轉讓方交易賬戶直接注銷。
第二十九條 交易系統當日清算時與注冊登記系統進行林業碳匯減排量交收對賬。
第三十條 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交易中心公示的收費標準交納交易服務費及其它費用。
第三十一條 在交易清算后交易保證金解除凍結。
第五章 中止與終止
第三十二條 交易過程中若出現以下情形,交易中心可以中止交易活動:
(一)因交易系統服務器機房網絡、互聯網絡、通訊網絡、服務器軟硬件、電力供應等出現故障導致交易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競價參數設置錯誤的;
(三)交易標的發生變更的;
(四)出現擾亂交易秩序,造成價格異常波動的;
(五)發現有操縱、壟斷、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的;
(六)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主管部門或其他交易監管部門要求中止交易活動的;
(七)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易活動無法正常進行的;
(八)其它需要中止交易活動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 中止情形消除后可恢復交易活動。中止情形無法消除的,經主管部門同意,交易中心可以終止交易活動。
第三十四條 項目交易過程中,轉讓方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終止項目交易,如確需終止的,應書面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交易中心對申請審核確認后,可終止交易,轉讓方需承擔因其終止交易而產生的相關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止或者終止交易活動的,交易中心應當及時在交易中心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中止期間,交易保證金暫凍結。終止后,交易保證金5個工作日內解除凍結。
第六章 法律責任及爭議解決
第三十七條 確定受讓方后,轉讓方拒絕轉讓的(包括不按期交付交易標的等情形),即視為轉讓方違約。轉讓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交易中心全額支付其應收取的交易服務費。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受讓方有權向轉讓方追償。
受讓方拒絕受讓的(包括不按期支付交易價款等情形),即視為受讓方違約。受讓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交易中心全額支付其應收取的交易服務費,若受讓方不支付,交易中心可以從保證金中扣除。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轉讓方有權向受讓方追償。
第三十八條 林業碳匯交易出現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交易中心或者第三方調解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交易期間,因交易各方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存有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概與交易中心無關,交易中心不予擔責。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主管部門對林業碳匯交易活動進行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責令違法違規主體進行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采取誡勉談話、書面警示、通報批評、限制交易、中止或者終止交易等處罰措施;并建立交易參與人不良信用記錄,對交易參與人的違法違規交易信息進行記錄并予以公布。
交易中心發現交易參與人存在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和異常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將有關情況及證據報送主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市場主體或者社會公眾認為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誠信、失職瀆職、收受賄賂,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市場公平的,交易中心將對其作出相應處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江西省林業碳匯項目:依據國際、國內及省主管部門公布的
方法學開發并獲主管部門登記的江西省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碳匯項目。
(二)溫室氣體自愿減排:國內外機構、企業、團體、個人通過自發購買減排量來抵消自身碳排放的行為。
(三)碳中和:指通過購買林業碳匯等減排指標的方式,抵消機構、企業、團體、個人等在生產生活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四)碳中和定價轉讓:指林業碳匯項目業主以掛牌價格定價轉讓林業碳匯,指定用途為進行碳中和。意向受讓方通過“江西省碳中和平臺”計算碳排放量后購買相應數量林業碳匯,成功購買的林業碳匯直接注銷并完成碳中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由江西省碳排放權交易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