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9日,韓國憲法裁判所宣告對《為應對氣候危機之
碳中和及
綠色增長基本法》(下稱“
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作出了不合憲決定。根據該裁定,韓國憲法裁判所認為,《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沒有以任何形式提出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相關的定量性標準,不符合憲法,必須在2026年2月28日之前修訂,但在修訂之前,該條款仍將繼續適用。
本次法律簡訊將探討此次憲法裁判所裁定的主要內容及其啟示。
1. 事件背景
2015年生效的《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做為應對氣候危機的多邊條約,制定了下列目標,即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工業化前水平基礎上遠低于2℃的水平,并為把升溫進一步控制在1.5℃之內而努力。為實現這項目標,各締約國需以每五年為周期提交自主設定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即國家自主貢獻,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 NDC),并從2023年起,締約方
會議將每五年對協定的執
行情況進行全球定期盤點(Global Stocktake,GST)。
此外,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于2018年10月發布的《全球升溫1.5℃特別報告》指出了必須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1.5℃以內的科學依據,且該報告稱應在2050年前實現碳中和(Net-Zero,即凈零
碳排放),以期在2100年之前將氣溫升幅控制在1.5℃以內。
自該提議以來,以歐盟為首,美國、中國、日本等各國相繼宣布碳中和目標,并且韓國也于2020年10月宣布“2050碳中和”,并于2021年9月制定了《碳中和基本法》。
2. 《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及相關規定
《碳中和基本法》以截至2050年為止實現碳中和,從而步入碳中和社會作為國家愿景(《碳中和基本法》第7條第1款),與此相關,規定“到2030年為止,在比2018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以上的范圍內,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比例減少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作為中長期減排目標(《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該法的實施令中,將這一比例規定為40%(實施令第3條第1款),而這與韓國在2021年提交給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的NDC相一致。
同時,政府應根據《巴黎協定》等國內外情況,每五年重新審查中長期減排目標等,并在必要時根據《巴黎協定》第4條的“進展原則”*,對上述事項進行調整或重新予以設定(《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4款)。
*進展原則:系指《巴黎協定》第4條第3款的原則,各國需展示超出現有規定NDC的努力,以期形成持續努力加強溫室氣體減排的結構。
3. 申請人的主張及憲法裁判所的判斷
申請人主張:①《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規定,到2030年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應在相較于2018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35%以上的范圍內,按照總統令規定的比例減少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而該法實施令第3條第1款中將該比例規定為40%(設定到2030年的減排目標),以及②《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沒有規定2031年至2050年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未設定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系沒有盡到國家的最低保護義務,違反禁止保護不足原則等,因而不合憲。
對此,憲法裁判所作出以下判斷:
1) 對于禁止保護不足原則的判斷
① 關于設定到2030年的減排目標
憲法裁判所認為,2030年的減排目標比例數值是為了到2050年為止實現碳中和目標以漸進、持續減排作為前提的中期目標,其具體數值的設定受多種因素和變數的影響,因此無法僅根據此數值斷定其是否向未來轉移了過重的負擔。因此,該目標不能被視為未達到應對氣候危機這一危險狀況所需的最低保護措施,故不能認定違反了禁止保護不足原則。
② 關于未設定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
憲法裁判所指出,《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僅規定了截止2030年的減排目標,但對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沒有提出任何定量標準,并且結合相關法律體系來看,也沒有任何實質性措施來確保漸進、持續地減排實現2050年碳中和目標,這實際是通過向未來轉移過重的負擔的方式制定減排目標,其未達到應對氣候危機這一危險狀況所需的最低限度保護措施,違反了禁止保護不足原則。
特別是,即使適用“進展原則”,由于現實中的各種條件,“進展的速度”可能會變慢,如果不在法律中大致設定2031年以后的減排目標相關的定量標準,而是交由政府自由裁量,那么政府很可能會考慮到韓國國內存在許多溫室氣體高排放行業的產業特性,更傾向于緩解短期的減排負擔,因此無法加快減排比例,導致溫室氣體的累計排放量增加,最終可能使2050年的碳中和目標難以實現。
2) 對于法律保留原則的判斷
① 關于設定到2030年的減排目標
《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規定了到2030年為止的減排目標的定量下限,并委托通過總統令確定具體數值。對此,憲法裁判所認為,設定溫室氣體減排目標的數值和路徑屬于專業性和技術性領域,在法律中加以詳細規定存在局限性,并且在確定具體內容時,應尊重政府的外交權限。因此,憲法裁判所認為難以認定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② 關于未設定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
憲法裁判所判定,《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未對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設定大致的定量標準,違反了包括議會保留原則在內的法律保留原則。
具體而言,憲法裁判所認為,規劃溫室氣體減排目標和路徑屬于各種利益沖突且需要高度的社會共識的領域。因此,2031年以后的減排目標的大致內容也應在除《憲法》外反映最高水平社會共識規范的“法律”中予以規定。憲法裁判所進一步指出,盡管下一代將更多地面臨氣候危機的影響,但他們參與當前民主政治過程的機會有限,因此,立法者在制定中長期溫室氣體減排計劃時,應承擔更加具體的立法義務和責任
3) 不合憲決定
綜上所述,憲法裁判所認為,現行《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未對2031年至2049年的減排目標設定任何定量標準,違反了禁止保護不足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侵犯了申請人的環境權。
但是,對于《碳中和基本法》第8條第1款規定的2030年之前中長期減排目標的具體比例,憲法裁判所認為難以認定其違反了禁止保護不足原則或法律保留原則。同時,考慮到如果廢除該條款,其現有的中期目標也將消失,從而引發更嚴重的違憲問題等,因此作出了不合憲決定*。政府有義務在2026年2月28日之前推動修訂立法。
*“不合憲決定”:為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盡管認定相關法律違憲,并要求進行后續立法,但目前暫時維持其效力。
4. 啟示
自2015年荷蘭地方法院作出所謂的烏爾根達(Urgenda)判決,承認國家有義務減少溫室氣體并命令提高減排目標以來,全球各地相繼展開了氣候訴訟。德國也與韓國類似,設有憲法請愿制度。2021年,德國聯邦憲法裁判所認為德國《氣候變化法》規定的溫室氣體減排計劃不足,侵犯了下一代的基本權利,裁定其違憲。
此次韓國憲法裁判所的裁定作為亞洲首例氣候訴訟的結果而受到了廣泛關注。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裁定特別強調了“進展的速度”。具體而言,憲法裁判所指出,如果包括減排目標在內的氣候危機對策僅依賴于政府的政策判斷,則政府為了減輕政治負擔,大概率會將積極的減排努力推遲到下一代,這最終可能會使實現碳中和目標變得更加困難。因此,憲法裁判所強調,法律應當發揮保障作用,確保
碳減排能夠以適當的速度推進。
在此次裁定作出之前,國會和社會團體持續提出主張,認為應大幅擴大排放權交易制度的有償分配比例等,以提高排放權交易制度的實效性,進而實現國家自主貢獻(NDC)目標。隨著此次裁定的作出,預計政府將不得不進一步加強其氣候對策。特別是,如果根據此次裁定對《碳中和基本法》進行修訂,那么也將會確定2031年至2049年的國家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此種情況下,從第5個規劃期(2031-2035)開始,相關產業將直接受到影響。
由于政府的氣候對策對國家產業全局影響極大,因此在制定減排目標或加強氣候對策的過程中,預計政府將進行征求各界利益相關者意見的程序。有鑒于此,各產業界有必要積極參與相關協商,以確保樹立合理的氣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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