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推動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穩步推進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規范企業可持續發展信息披露,近日,財政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基本準則(試行)》(財會〔2024〕17號,以下簡稱《基本準則》)。為便于各有關方面準確理解和把握《基本準則》內容,財政部
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基本準則》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可持續發展是人類社會繁榮進步的必然選擇。隨著全球對環境、社會和治理(ESG)問題的關注,加強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大勢所趨。黨的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指導下,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在各自領域制定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宏觀政策、監管規則或披露要求,部分地區和企業也開展了一定的披露實踐,投資者、債權人和監管部門等利益相關方對企業可持續信息的需求也日益強烈。但是,目前我國企業關于可持續信息的披露多數為自愿行為,且所依據的披露標準不統一,不利于鑒證、評級和監管等工作的開展,也不利于發揮可持續信息在投資決策和經濟發展中的支持作用。有關各方強烈呼吁加快制定我國統一可比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2021年以來,國際可持續準則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成立及“可持續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簡稱S1)”、“氣候相關披露”兩項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以下簡稱國際準則)的發布,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為貫徹
綠色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展現中國參與可持續披露準則國際治理負責任大國姿態,財政部會同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等9部門成立跨部門工作專班,立足我國企業可持續披露實踐和投資者、債權人、監管部門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深度參與國際準則制定,促進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
北京辦公室成功設立并投入運營,對國際準則在中國適用性開展評估等,在上述工作基礎上,以國際準則為基礎,制定體現國際準則有益經驗、符合中國國情且能彰顯中國特色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
制定發布包括基本準則在內的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是促進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更好地參與全球經貿投資活動、提高國際競爭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有效途徑;是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強與國際規則深度對接的高標準市場體系基礎制度建設、推動可持續披露領域制度型開放改革的必然要求。《基本準則》的發布,拉開了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序幕,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問:《基本準則》起草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基本準則》的起草,主要堅持“積極借鑒、以我為主、兼收并蓄、彰顯特色”的思路。一方面,以我為主、體現中國特色。《基本準則》在制定目的、適用范圍、披露目標、重要性標準、體例結構以及部分技術要求等方面基于我國實際作出規定。另一方面,積極借鑒國際準則的有益經驗。根據前期國際準則的中國適用性評估結論,國際準則多數要求在我國具有適用性。考慮到S1作為一般披露要求,對可持續信息披露僅做原則性規定,《基本準則》與S1在信息質量特征、披露要素和相關披露要求上總體保持銜接。這種制度安排,既有利于具體準則的制定和實施,也有利于我國可持續披露準則與國際準則實現趨同。
問:《基本準則》的起草發布經歷了哪些過程?對各方反饋的意見是如何采納吸收的?
答:2023年下半年,我們會同相關部門組織
專家對國際準則在中國的適用性開展了為期三個月的評估,同時開展系列課題研究、交流研討,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基本準則》討論稿。2024年以來,在廣泛聽取理論界、實務界和理事會
專家意見建議并充分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對《基本準則》討論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于5月22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發布后,國內國際各方面積極反饋,共收到544條反饋意見。
反饋意見總體認為,《基本準則》征求意見稿框架結構合理、內容全面、指導性強,能夠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有利于企業踐行可持續發展理念,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同時也認為,財政部會同相關部門聯合制定《基本準則》十分必要,堅持與國際準則趨同策略符合我國實際。本著應吸收盡吸收的原則,我們對544條反饋意見進行了全面梳理,并多次組織專家對有關反饋意見進行分析論證,最終采納439條。未采納的意見主要涉及準則的具體實施,我們擬在下一步工作中予以考慮。
問:《基本準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基本準則》共六章31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為總則,共7條,規定了制定目的、準則體系、可持續信息和價值鏈的概念、報告主體、關聯信息、信息系統和內部控制要求等。
第二章為披露目標與原則,共4條,規定了可持續信息披露目標和信息使用者,并對披露目標所涉及的重要性原則、重要性評估、匯總和分解以及相稱性方法等予以明確。
第三章為信息質量要求,共6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當滿足的6個信息質量要求,即可靠性、相關性、可比性、可驗證性、可理解性和及時性。
第四章為披露要素,共7條,規定了企業披露的可持續信息應包括的四個核心要素,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以及每一要素下需要披露的內容。
第五章為其他披露要求,共6條,規定了報告期間、可比信息、合規聲明、判斷和不確定性、差錯更正、報告和披露位置等。
第六章為附則,共1條,規定了解釋權。
問:請介紹一下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的構成及建設目標。
答: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由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組成。
基本準則主要規范企業可持續信息披露的基本概念、原則、方法、目標和一般共性要求等,統馭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的制定。
具體準則是針對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可持續議題的信息披露提出具體要求。環境方面的議題包括氣候、污染、水與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與生態系統、資源利用與循環經濟等,社會方面的議題包括員工、消費者和終端用戶權益保護、社區資源和關系管理、客戶關系管理、供應商關系管理、鄉村振興、社會貢獻等,治理方面的議題包括商業行為等。
應用指南包括行業應用指南和準則應用指南兩類。行業應用指南針對特定行業應用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提供指引,以指導特定行業企業識別并披露重要的可持續信息。準則應用指南對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進行解釋、細化和提供示例,以及對重點難點問題進行操作性規定。此外,為解決企業實施可持續披露準則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必要時提供準則實施問答,提高可持續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推動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應用。
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建設的總體目標是,到2027年,企業可持續披露基本準則、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及應用指南相繼出臺;到2030年,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體系基本建成。鑒于準則體系建設周期較長,可由相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先行制定針對特定行業或領域的披露指引、監管制度等,未來逐步調整完善。
問:《基本準則》在實施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綜合考慮我國企業的發展階段和披露能力,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的施行不會采取“一刀切”的強制實施要求,將采取區分重點、
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因此,《基本準則》發文通知中明確指出,在實施范圍及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
【版權聲明】本網為公益類網站,本網站刊載的所有內容,均已署名來源和作者,僅供訪問者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之用,如有侵權請權利人予以告知,本站將立即做刪除處理(QQ:51999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