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決定》為遵循健全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
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社會主義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提出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決定》凝聚改革力量,以問題為導向,為健全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進而推進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提供了根本遵循。
健全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必須更好地發揮市場作用。一是持續推動規模拓展,有序擴大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行業覆蓋范圍,成熟一個納入一個重點排放行業;豐富碳交易市場主體,適時引入非履約機構參與碳交易;二是豐富交易產品,提供產品流通模式,在可有效管理風險的條件下,有序開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完善碳價發現功能;三是以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為引領,做到其他環境資源要素市場、全國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市場、
試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有效銜接、協同增效,構建全國統一碳市場;四是遵循《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原則,在《巴黎協定》框架下,有效利用國際碳交易市場資源,聯通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提升我國在國際碳定價和全球氣候治理體系中的話語權。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本質是市場決定碳排放空間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必須通過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實現碳減排有效激勵、市場要素自由流動、碳價反應靈活、市場競爭公平有序、排放實體優勝劣汰,這樣才能發揮好有效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實現碳排放空間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和效益最大化。
健全全國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必須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一是在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運行中,政府堅持“該管的事一定要管好、管到位,該放的權一定要放足、放到位”的原則,堅決避免政府職能錯位、越位、缺位現象,減少政府對碳排放空間資源的直接配置,減少政府對市場交易活動的直接干預;二是建立完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政策法規和制度規范,確保政策法規和制度規范的穩定性和延續性,構建職責明確、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體系,深入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碳市場交易規則,確保各類碳交易主體依法平等使用碳交易市場要素、公平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三是運用系統思維和創新方法,堅持“全國碳市場是減排工具”的基本定位,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規劃引領;四是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強化各管理部門協作,健全聯合監督管理制度,強化碳市場宏觀政策調節,有效管理市場風險,更好地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市場失靈;五是加快建設制度、規則、監管規范統一的全國統一碳市場,建立完善配套的綠色低碳發展經濟政策體系,包括綠色低碳財稅、金融、投資、價格和標準體系,支持和引導資本規范有序匯聚至綠色低碳發展領域。
在《決定》精神的指引下,打好法治、政策、技術、市場的組合拳,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有效市場、有為政府相結合,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實現碳排放空間資源配置效率最優和效益最大化,積極穩妥推進建成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國際影響力的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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