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寧波海事法院審結該省首例適用認購“藍碳”修復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被告黃某某、虞某某購買241.68噸海洋漁業
碳匯,用于修復因非法捕撈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
溫州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訴稱,2023年6月8日,被告黃某某、虞某某在禁漁期駕駛“三無”漁船在蒼南海域使用流刺網進行非法捕撈,之后被蒼南縣農業農村局抓獲。經測量,兩被告使用的流刺網最小網目尺寸為37毫米,小于國家規定的最小網目尺寸,屬于禁用漁具。經鑒定,兩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對涉案海域水生生物資源造成損害為6351.6元,其中直接損害為1058.6元,間接損害為5293元。兩被告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破壞了海洋生態環境和資源,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遂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訴訟。
審理中,在該院法官主持下,檢察機關與兩被告達成調解,由兩被告通過直接購買“藍碳”進行替代性修復,并承擔購買“藍碳”的資金6351.6元。兩被告與蒼南縣沿浦鎮政府簽訂協議,以6351.6元的
價格購買241.68噸海洋漁業碳匯,用于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據了解,“藍碳”即海洋碳匯,是指利用海洋活動以及海洋生物吸收大氣中的二氧化碳,并將其固定、儲存在海洋中的過程、活動和機制。“藍碳”可有效去除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有利于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提升海洋生態養護水平。購買“藍碳”也日益成為海洋生態環境受損后的重要替代性修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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