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資金來源與“非正式問責”,或成為資金落實的可能之策
各方強調氣候資金應滿足“高于預先確定的發展援助計劃”和“僅限新來源”兩個基本條件。在國際環境法中“污染者擔責原則”和“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和各自能力原則”指導下,有必要將氣候資金從官方發展援助以及國內的援助計劃中分離,以透明和公正的方式實現對發達國家締約方供資義務充分履行的法律約束。
因此,應當重新定義氣候資金供資中“新的和額外的”含義。在評估發達國家締約方是否履行供資義務中,明確區分與氣候相關的官方發展援助和非官方發展援助承諾。“新”不僅代表特定預算項目的增長,而且代表整個相關預算的增長。“額外的”代表發達國家締約方政府本應分配的資金以外的其他資金。一旦發達國家締約方同意支持發展中國家的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項目,應立即提供全面的資金支持,以便發展中國家能夠采取積極行動。在持續獲得資金的支持下,使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有效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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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締約方怠于履行供資義務,從根源上看,肇始于氣候公約對于不履行供資義務的國家缺少問責機制。各締約方可以通過建立非正式問責機制,對不履行供資義務的國家“點名和通報”。在每次聯合國氣候變化締約方大會上,通報不履行供資義務的締約方國家,讓所有締約方國家、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以及社會公眾知曉。非政府組織及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包括通過公共和社交媒體
平臺)對不兌現供資承諾的締約方國家施加非正式壓力。從而使這些不履行供資義務的國家喪失形象,貶損氣候外交利益,進而影響國家整體利益。同時,在與其他國家開展能源、環境保護等合作談判中,也將影響其互信基礎,降低談判效果。
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家,例如小島嶼發展中國家、最不發達國家和非洲國家等,在用資過程中缺乏能力建設,存在用資的鴻溝和障礙,無法有效行使用資權利。這就造成本應當是“雪中送炭”的情況變為“雪上加霜”。因此,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基金運營實體應當對小島嶼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在減緩、適應氣候變化方面所需的資金進行評估,并為其提供用資能力建設幫助。從對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基金使用效益評估方面看,資金分配標準的公平性應當體現在資金分配的范圍上,避免以發達國家為主導,將應對氣候變化項目所產生的“額外資本”作為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基金分配的依據。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基金運營實體應當重點考量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的小島嶼發展中國家訴求,以及資金投向的具體領域。氣候變化損失與損害基金同時需要平衡這些國家在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項目中的資金分配比例。
“多邊合作始終是有效的解決途徑。”COP28候任主席賈比爾表示,信任重建需要捐助國履行其過往承諾,其中包括對綠色氣候基金增資,以及在COP28期間做好損失與損害基金的運作和融資安排。中國建立了氣候變化南南合作基金,作為現有資金機制的補充,幫助最不發達國家、受氣候變化影響較大的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開展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得到了國際社會的認可。未來,中國在聯合國氣候變化締約方大會中可以通過繼續倡導“真正的多邊主義”,維護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實現,引領全球氣候治理的進程,要求發達國家制定切實、可靠的氣候資金落實路線圖。 內-容-來-自;中_國_碳_0排放¥交-易=網 t an pa i fa ng . c om
作者系江蘇省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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