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和加強寧夏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核查、全國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工作的管理,提升
碳排放數據質量和保障配額清繳
履約,推動全區碳排放權改革重點任務落地見效,近日,我區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并于2023年12月22日起正式實施。
《實施細則》要求,列入重點排放單位名錄的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必須符合屬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覆蓋行業等兩項條件,其中全國碳排放交易配額總量設定與分配實施方案中規定的生物質發電機組、摻燒發電機組、特殊燃料發電機組、使用自產資源發電機組和其他特殊發電機組等機組類別暫不納入配額管理。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通過全國
碳市場管理
平臺更新轄區內下一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 寧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確定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向生態環境部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實行動態管理,因停業、關閉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不再排放溫室氣體的以及連續兩年溫室氣體排放未達到2.6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在確認其完成相應義務后從重點排放單位名錄中移出。按照規定,碳排放配額分配以免費分配為主,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鼓勵重點排放單位、機構和個人,出于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銷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額。自愿注銷的碳排放配額,相應在碳排放配額總量中予以等量核減,不再進行分配、登記或者交易。重點排放單位可以使用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抵銷碳排放配額的清繳,抵銷比例不得超過應清繳碳排放配額的5%。用于抵銷的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不得來自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配額管理的減排項目。
重點排放單位虛報、瞞報溫室氣體排放報告,或者拒絕履行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義務的,及未按時足額清繳碳排放配額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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