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在2015年的COP25
會議上簽訂,旨在希望各締約國能為緩解全球變暖做出貢獻,使未來全球溫度不超過工業革命前的2攝氏度,并努力保持在1.5攝氏度的范圍之內。
《巴黎協定》第六條由九段組成,為各國如何“尋求自愿合作”(pursue voluntary cooperation)以實現其氣候目標提供了原則。
而《巴黎協定》第六條規定了締約方自愿合作實現《巴黎協定》國家氣候行動計劃(國家自主貢獻,NDC)中規定的減排目標和適應目標的三種方法。其中第六條第 1 款所設的機制能使一個國家的一家公司減少
碳排放量,并將這些減少量轉化為信用額來出售給另一個國家的另一家公司。購買這些信用額的第二家公司就能利用它們來履行自己的減排義務或幫助其實現凈零排放。
第6.2條和第6.4條的市場機制
第 6.2 條允許各國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相互進行減排量和清除量貿易。這些交易信用被稱為“國際轉讓緩解成果”(ITMO - Internationally Transferred Mitigation Outcomes)。它們可以用二氧化碳當量 (CO2e) 或使用其他指標來測量,例如可再生能源的千瓦時 (KWh)。
第 6.4 條將創建一個由聯合國實體(稱為“第 6.4 條監督機構”監督的全球市場。項目開發商將要求向監管機構注冊其項目。項目必須得到實施國和監管機構的批準,然后才能開始發放聯合國認可的信貸。這些積分被稱為 A6.4ER,可以由國家、公司甚至個人購買。
這兩條都將在今年的COP28上有所更新,例如第6.4條將闡述有關碳移除(carbon removal)的具體方案。
第 6 條碳市場是否已經建立并運行?
國際轉讓緩解成果 (ITMO),即第 6.2 條規定的
碳信用額,已經可以在國家之間進行交易。秘魯和瑞士等國家已經制定了具體的框架來購買此類信貸并將其計入所謂的國家自主貢獻(NDC-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然而,各國締結 6.2 雙邊協議通常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并且仍需要敲定報告和國家授權的額外要求,因此 ITMO 廣泛交易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至于根據第 6.4 條 (A6.4ERs) 創建的信用,最早要到 2024 年才可能發行或交易。該系統由上述聯合國監督機構監督。 A6.4 在該監管機構和集中登記機構到位之前,ER 無法進行交易。
詳細規則仍需敲定。其中包括管理項目在注冊前如何評估、如何衡量減排量、系統如何為適應提供資金等的規則。仍需要開展大量工作。
拓展閱讀:
https://unfccc.int/process/the-paris-agreement/cooperative-implementation#Article-6-work-in-2020---UN-Climate-Change-Dialogues-2020-Climate-Dialogues
https://www.twycc.org.tw/blog/p-1/past-and-present-of-paris-agreement-article-6-811
https://en.m.wikipedia.org/wiki/Paris_Agreement
https://carbonmarketwatch.org/2022/11/02/cop27-faq-article-6-of-the-paris-agreement-explained/
https://www.ecosystemmarketplace.com/articles/what-to-watch-for-voluntary-carbon-and-article-6-at-cop-28/#:~:text=Under%20Article%206%2C%20corresponding%20adjustments,but%20not%20for%20voluntary%20transa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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