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綠”:對發展中國家雙重盤剝
發達國家通過“殖民”大氣層進行“發家”的同時,還致力于將其高排放高污染的“黑色”生產和消費“洗綠”。過去幾十年來,他們把大量高耗能、高污染生產活動外包,借助全球化將直接的碳排放轉變為間接排放,但在計算碳排放時卻將其消費和投資中所包含的碳排放全部排除在外。
早在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
會議就提出,發展中國家的環境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發展不足造成的”。對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是第一要務。而碳排放與生產活動高度相關,碳排放許可額度相當于“發展權”。發達國家的這種“碳排放外包”行為不僅擠占了發展中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空間,也增加了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時的負擔和不對稱義務。
英國研究機構“政策交流”2010年發布的一份氣候變化報告說,如果算上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所對應的碳排放,發達國家的碳排放將比表面數字高得多。例如在1990年到2006年間,美國碳排放的增幅表面上是17%,但加上從其他國家和地區進口的商品后應是43%;歐盟碳排放表面上只增加了3%,實質增幅達47%。英國《衛報》引用世界自然基金會數據說,如果考慮“碳排放外包”,英國的真實
碳足跡可能會達到表面數字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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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國家不僅在國際貿易中將本國碳排放轉嫁給發展中國家,還企圖通過單邊碳邊境調節機制等方式,把減排成本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一只羊薅兩回毛”,使發展中國家企業遭受污染和
碳稅壁壘的雙重盤剝。
無論是今年10月歐盟推出的碳邊境調節機制,還是美國正在醞釀中的類似政策,都試圖將發展中國家綁定在全球產業鏈低端,維護發達國家自身既得利益。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歐洲中心今年5月發表一篇文章說,受碳邊境調節機制影響最嚴重的國家,要么是非洲的低收入國家,要么是最不發達國家或歐盟周邊的發展中國家。這不僅違背了發展權原則,也違反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美國《麻省理工學院技術評論》2020年7月曾發表評論指出:“發達國家一邊懲罰發展中國家的碳排放,一邊投資發展中國家的化石燃料開采,這是虛偽的。對發展中國家征收此類稅收的決定反映了從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轉移財富的殖民做法……碳邊境調節機制會使發展中國家因發達國家的行為而遭受損失的循環持續下去。”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_碳+排.放_交^易=網 t a n pa ifa ng .c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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