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碳排放管理體系 加強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能力
2021年12月,生態環境部于印發的《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必須對碳排放數據加以公開。
但根據《2021中國上市公司碳信息透明度》,企業主動披露的碳信息內容參差不齊,缺乏統一標準,多數上市公司披露的碳信息沒有經過獨立第三方來進行審計,其披露的信息實用性低、可信度存疑。
根據國內金融信息及軟件服務
平臺萬得(Wind)數據庫(以下簡稱Wind)收集的信息,截至 2022 年年底,披露碳排放總量的 A 股上市公司不到 400 家。除了監管較嚴的金融行業披露之外,而其他監管不太嚴格的行業自主披露的表現都不太理想。
“從整體來看,普遍存在自主披露率較低、自主披露個數較少的現象,上市公司對碳信息的披露缺乏主動性,在信息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和公開渠道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自主權,披露工作表面化、形式化,甚至有些公司在年報或環境報告中對于碳信息的披露從未更新”。Wind顯示。
“雖然,我國正不斷加強氣候治理的力度和深度,但碳排放管理體系仍不夠完善,與經濟發達的工業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很多國內企業還沒有感受到來自法律、市場、社會等方面的足夠壓力和激勵,因此,對減排目標的重視程度有限。” 香港大學中國商業學院ESG中心主任施涵博士告訴本報記者。
“在與企業交流研討的過程中,我們了解到,很多企業在碳核算和
碳管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也比較欠缺。” 環保組織公眾環境研究中心(IPE)創始人、主任馬軍指出。
對此,清碳技術(無錫)有限公司CEO崔伯龍也表示認同。據崔伯龍介紹,很大一部分企業不太了解自身的碳排放情況,碳排放核算和報告能力不足,需要進一步加強。
施涵則進一步指出,我國企業沒有長期和系統的減排規劃經驗,很多國內企業尚未根據自身發展戰略和氣候風險,制定長期(至少到2030年)和系統(涵蓋范圍1、2和3)的減排目標和行動計劃,也沒有將減排目標與自身的經營管理、技術創新、產品設計等方面相結合,形成一個內部一致和外部協調的減排體系。因此,企業不僅自身在減排目標的監測、評估和報告機制方面尚不完善,缺乏對自身碳目標實現情況的及時反饋和調整;也沒有將減排目標與自身的績效考核、薪酬激勵、社會責任等方面相掛鉤,缺乏對實現
碳減排目標相關方的獎勵和支持。
據了解,目前,我國并沒有一個權威的碳排放管理方法,這都需要相關協會或有關部門去推動建立。此外,從政策上來說,我國碳信息披露和監測機制還有待完善。施涵認為,未來,應建立起對未能履行承諾的企業進行追責的懲罰機制,既推動企業實現可持續發展,又能確保行業的整體進步。 本/文-內/容/來/自:中-國-碳-排-放-網-tan pai fang . 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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