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化的背后不僅是環境問題,更多的是各國經濟利益和發展權利
氣候變化問題天然具有全球性,應對氣候變化就需要世界各國合作及協調采取行動。因此,1988年,世界氣象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建立了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組織各國科研人士定期總結、分析和評估氣候科學相關研究的最新進展,為各國氣候政策決策和國際氣候談判提供參考。在此背景下,1991年,聯合國就制定《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開始了多邊國際談判。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獲得通過,確立了在保護氣候系統方面各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則,并要求發達國家率先采取行動,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合作的基本框架。
此后,IPCC先后發布了六次評估報告,為各國氣候變化談判和采取行動提供了重要支撐。尤其是《京都議定書》《巴黎協定》這兩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1995年,IPCC發布了第二次評估報告,為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簡稱《京都議定書》)的達成打下了重要基礎,《京都議定書》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帶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環保協議,設立了于2008-2012年之間把溫室氣體的減排量在1990年的基礎上降低5.2%的目標,并對溫室氣體減排義務的具體實施規則,制定了實現這些減排目標的操作機制,即國際排放貿易、聯合履行機制 、清潔發展機制。其次,在2014年完成的第五次評估報告為2015年《巴黎協定》的達成提供了主要的科學支撐。《巴黎協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共有194個締約方加入,協定提出將本世紀全球氣溫升幅限制在2℃以內,同時尋求將氣溫升幅進一步限制在1.5℃以內的措施。同時,《巴黎協定》提供了一個持久的框架,為未來幾十年的全球努力指明了方向,它標志著一個向凈零排放世界轉變的開始。
雖然各國都有推動氣候變化行動的意愿和決心,但在承擔減排責任和采取具體措施和路徑方面有著較大分歧。采取過多的氣候變化應對措施會增加國家經濟發展成本,甚至壓縮產業發展空間,尤其發展中國家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面臨的挑戰更為嚴峻。近日,英國利茲大學等機構一項研究顯示,全球約90%的過量
碳排放源自美國等發達國家,要想確保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目標可以實現,這些發達國家應向人均低
碳排放國家支付總計170萬億美元的補償金。這表明在應對氣候變化過程中各國有著巨大的利益差異。
此外,全球經濟和政治環境也導致氣候變化談判困難重重。這兩年地緣政治摩擦和俄烏沖突下全球能源市場較為動蕩,發達國家增加化石燃料的使用,再結合發達國家長期未完全履行對南方國家的財政承諾,歐盟采取“碳關稅”等爭議措施,各國在氣候變化談判中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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