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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章來源: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碳交易網2023-03-29 17:20

關于印發《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工信局、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已經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湖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23年3月14日
 
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推動綠色發展新要求,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要決策部署,加快推進綠色制造,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工業領域碳達峰實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22〕88號)、《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通知》(工信廳節函〔2016〕586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十四五”工業綠色發展規劃>的通知》(工信部規〔2021〕178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綠色制造體系建設是指以創建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為主要內容,獲得國家級和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的單位統稱為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管理,是指主管部門引導企業或園區按照相關標準、文件要求進行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并在創建完成后,依據評價結果對其進行符合性評判及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南省行政區域內綠色制造體系建設的評價和管理。
 
 
 
第五條鼓勵企業和園區積極開展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及評價,創建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則,評價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推薦申報與管理、省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創建評價與管理,各市(州)、縣(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綠色制造體系建設培育創建、申報推薦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創建條件
 
第七條 創建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的基本條件:
 
(一)在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設立,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二)企業具有較好的經濟技術基礎和經濟效益,相關績效指標優于同行業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
 
 
 
(三)企業有較高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資源管理水平,各項管理制度健全,持續運行、不斷完善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四)企業應高度重視工業節能、節水和清潔生產工作,有條件的企業應積極參加工業碳減排標桿企業、節水型企業等創建活動,自覺開展節能診斷,強化診斷成果運用。
 
 
 
(五)企業近三年不得出現以下情況:未嚴格執行環境信息強制性披露的有關規定,發生較大及以上環保、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被列入失信黑名單,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六)符合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相關標準和評價要求。
 
 
 
第八條 創建綠色園區的基本條件:
 
(一)園區應為經國家或省政府批準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新區、自貿區、省級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園區)。
 
 
 
(二)園區近三年未發生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完成國家或地方政府下達的節能減排指標,碳排放強度持續下降。
 
 
 
(三)園區環境質量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環境功能區環境質量標準,區內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各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均不超過國家或地方的總量控制要求。
 
 
 
(四)園區重點企業100%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開展自愿性清潔生產企業的比例逐年提高。
 
 
 
(五)園區內企業不應使用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落后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不應生產國家列入淘汰目錄的產品。
 
 
 
(六)園區建立了履行綠色發展工作職責的專門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七)符合綠色園區相關標準、文件要求。
 
 
 
第三章創建及評價工作程序
 
第九條創建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的要求及工作程序:
 
(一)創建單位對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相關要求,編制《湖南省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工作方案》(編制提綱見附件1),并向所在市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提出創建申請。
 
 
 
(二)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對企業或園區的創建方案審核后,擇優向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推薦。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上報的企業、園區創建方案進行審核,篩選具有行業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業、園區,確定省級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單位,并發布年度省級綠色制造體系創建計劃。
 
 
 
(三)列入年度省級綠色制造體系創建計劃的企業或園區,對照綠色制造體系相關標準和文件要求,認真開展創建工作,在創建方案實施完成后,對照相應標準進行自評價,并編寫《自評價報告》;自評價達到綠色制造體系評價標準要求的,委托第三方評價機構按相應的評價標準和程序開展現場評價,并編制《第三方評價報告》。
 
 
 
(四)經第三方機構評價合格的企業、園區,向所在地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提交《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專家對上報的《自評價報告》和《第三方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企業、園區,組織專家開展現場核查。經審核符合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條件的企業和園區名單在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后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發文公布。
 
第十條創建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相關文件和要求進行。申報國家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的單位原則上應先分別獲評省級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
 
 
 
第四章評價機構管理
 
第十一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三)從事綠色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低碳、生命周期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
 
(四)建立嚴格的機構管理制度、評價工作規程、評價人員管理制度、專家審議制度等。
 
(五)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六)評價機構與所有從事綠色制造體系評價的專職人員均需簽訂勞動(或聘用)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七)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行為和不良信用記錄。
 
(八)具備開展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綠色制造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行業及團體綠色相關標準制定,或綠色制造相關政策制定等。
 
第十二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加強自律,主動在國家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網址:.cn/)上進行自我聲明并公開相關證明材料,方便企業和園區擇優選擇,接受社會監督。相關證明材料應包括:
 
(一)機構基本情況。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從事評價人員技術職稱證書及勞動關系的法定證明文件復印件。
 
(四)近三年開展綠色發展、清潔生產、節能診斷、資源綜合利用等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服務證明材料。
 
(五)有關管理制度及內控程序文件。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本辦法,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第三方評價,形成評價結果,出具評價報告。第三方評價機構對評價報告負責,接受監督。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在提交評價報告的同時提 交《第三方評價機構評價能力自我聲明》(見附件2)和本機構在國家綠色制造公共服務平臺進行了自我聲明并獲審核通過的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年度綠色制造體系創建工作結束后,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評價工作質量進行評估。評估方式及內容為:
 
(一)質量評估以了解日常工作、檢查第三方評價報告和評價項目檔案為主,根據需要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舉行座談、個別了解等形式進行,必要時詢問機構負責人或者到被評價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各被評價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及有關情況,不得弄虛作假。
 
 
 
(二)質量評估內容包括:機構綜合實力評估、第三方評價報告質量評估和評價工作過程質量評估(評估指標見附件3)。
 
第十六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第三方評價機構的資格審查,對弄虛作假的、質量評估較差的第三方評價機構,取消其在湖南省開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評價的資格;對不具備基本條件的第三方機構,不采信其評價報告和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實行動態管理。省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以三年為一個周期,期滿后,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應按要求進行復核。三年周期內,綠色工廠因投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生產經營范圍、生產地址或組織邊界與列入綠色制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綠色園區因管理等原因使邊界與列入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時發生重大變更的,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因投資、并購或其他原因造成實際管理方與列入綠色制造名單時相比發生重大變更的,均應在變更后及時申請再評價。
 
 
 
第十八條 進行復核的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須報告上一評價周期內的生產經營情況和主要綠色制造體系指標變化情況,并填寫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復核表(見附件4),經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審查,必要時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開展現場抽查,根據實際情況動態調整示范名單。
 
 
 
第十九條進行再評價的綠色工廠、綠色園區、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須按照綠色制造體系自評價的有關標準和要求編制再評價報告,形成再評價材料,再評價材料經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初審后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組織對再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及時公布再評價結果。
 
 
 
第二十條國家級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應按要求每年報送一次綠色制造工作開展情況,填寫《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見附件5),于規定時間內通過工業節能與綠色發展管理平臺(網址:https://green.miit.gov.cn)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綜合利用司,并抄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第二十一條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新創建獲評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單位予以授牌表彰,并依照相關文件給予支持。對于省級及以上綠色工廠、綠色供應鏈管理示范企業,重點推薦申報“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重點支持創建碳減排標桿企業,重點推薦申報制造強省專項資金項目。對于獲批省級及以上綠色園區的,重點在“五好”園區規劃定位評價中予以適當加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的日常監督,督促企業和園區按要求報送綠色制造工作開展情況及相關資料,及時開展復核或再評價,及時填報《綠色制造動態管理表》。企業和園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即時將相關情況報告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核實相關情況后,即時調整示范名單。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環保、安全、產品質量、職業傷害等事故的。
 
(二)在國務院及有關部委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的。
 
(三)在工業節能監察中受到處罰或被要求限期整改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
 
 
 
第二十三條綠色制造體系示范單位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通過市州或省直管試點縣(市)工信部門審核上報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申請調整。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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